佔中運動導火線:香港特首選舉爭議

2014-09-30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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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首梁振英,在街頭抗爭的海報上化身為吸血鬼。(美聯社)

香港特首梁振英,在街頭抗爭的海報上化身為吸血鬼。(美聯社)

1842年(道光22年),清廷在鴉片戰爭中戰敗之後,與英國簽訂《南京條約》,「准將香港一島給予大英國君主暨嗣後世襲主位者常遠據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香港自此成為英國殖民地,也奠立了它在中國政治史上的獨特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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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2月19日,中英經過多年談判簽署《中英聯合聲明》,解決香港主權歸屬問題。中國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的高度自治權

《聯合聲明》指出,除外交和國防事務由中央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香港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遷徙、通信、罷工、選擇職業和學術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項權利和自由。私人財產、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以及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特首)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並簽訂有關協定。

關於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50年內不變。

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50年內不變」的有效期限至今才過了1/3,香港政治就已面臨前所未有的變局,焦點在於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基本法》第45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必須根據「特區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原則」,最終目標是「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基本法》〈附件一〉則規定,特首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目前為70席)2/3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批准。

400人、800人、1200人

第一屆特首(董建華)於1996年由「推選委員會」選出,400名委員全部由中央政府委任。第二屆特首於2002年由第一屆「選舉委員會」選出,委員增至800人。2012年第四屆特首選舉的選舉委員會成員增至1200人。選舉委員會任期5年,每屆特首應由新一屆選舉委員會選出。要成為特首,必須得到至少1/8選舉委員(目前為150人)提名。

目前選舉委員會的1200名委員分別代表香港社會的38個「界別」。300人來自工商界與金融界,300人來自專業界,300人來自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其餘300人為立法會議員、區域性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與政協委員。各個界別分組的成員由界別分組的投票人投票選出。界別的劃分,以及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的名額,由特區立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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