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想,現今台灣各大學面臨少子化,一些後段私立學校,在生源不足經費短絀、教師工會崛起和教育部評鑑查核的諸多壓力之下,莫不急思脫困之策,而其中最最重要的關鍵就是如何保住龐大的校產,至於教職員的工作權和學生的受教權,大概並不在私校董事會們的主要考量項目吧!稻江殷鑑不遠,自行宣佈停辦甚至宣稱「全校師生一個不留」,不就是想趁著退場條例還未通過前,鑽目前法令規章的漏洞,美其名是轉型為其他社福或教師機構,但實際上就是想盡辦法保住校產。此舉不但招來社會輿論的撻伐,而且也被教育部申斥勒令停招。不過,有趣的是,教育部的停招或停辦處罰命令,不就是稻江和和春這類私校的董事會們所期望的結果嗎?果真如此,也難怪目前有很多私校正在「很努力地把學校辦倒」。
聰明如讀者,當然馬上就看出關鍵了。是啊,雖然私校退場已然是趨勢,但如何退場才是合乎社會期待的公平正義呢?換言之,私校退場不能只是服務於原本就無心甚至是無良辦學的私校董事會,而是必須真正考量到學生的受權益、教職員的合理資遣或工作安置、以及國家未來的高等教育規劃。但是,前述潘部長所說為了對得起學生而必須趕快通過的「退場條例」,它的內容究竟是什麼呢?或者說,它的內容中有多少是與學生的權益相關的呢?
其實,在這次新版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中,多數條文當然是用以限制私校及其董事會,杜絕他們利用退場的機制掏空校產或再另圖私利(即使如此,還是留下了第24條的「後門」,讓私校可轉型為社福或其他教育機構,對此,已有多位專家學者專文討論,本文不再贅述),可是真正於教職員生有關的條文卻少之又少。例如有關教師權益的部份,大概只有第17條提及三種資遣老師的慰助金,遠不如勞基法對大量非自願性失業勞工的保障;至於前述潘部長最關切的「學生受教權」也只有第11條:「專案輔導學校應確實保障現有學生受教權益;主管機關應辦理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查核,並得視情況協調鄰近學校協助其開班授課。學生有轉學意願者,學校應協助學生辦理轉學事宜。」
顯然,在新版「退場條例」中所謂的學生受教權,不外就是指「原校畢業」或「輔導轉學」兩項措施。雖說是為了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但光有這兩項保證真的就夠了嗎?以稻江為例,在校方宣佈停辦後,原本是要「一個不留」轉到其他學校(但在目前其他私校搶招學生的情況下,不理學生就讀意願、不問學校科系專長、不管教學設備資源,一味地狂收稻江釋放出來的學生,早已沒有教學品質與教育理念),但經稻江師生的爭取下,學校只好承諾讓不願轉學的學生「原校原系畢業」。截至目前,稻江只剩276名學生,但老師們卻早已被勸退到只剩17人,以致一些專業課程根本找不到專長符合的老師來上,就隨便找一些專長不符的老師或職員來上課,難道這也叫維護學生的受教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