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北北基安定聯盟」所發動的黃國昌罷免案即將於十二月十六號舉行投票。近日有些社會與論認為黃國昌沒有違法、國會問政也幾乎沒有缺席,姑且不論問政內容是否獲得選民認同,基本上並沒有足以罷免黃國昌的正當性,所以這些與論認為發起罷免是一種公民權的濫用。
但本人對這種觀點不以為然,國會問政應該反映民意,雖然許多政策本來就會有多元立場,不可能讓所有人滿意,但是關於爭議法案,區域選出的立法委員應先與地方選民溝通。例如「同志婚姻」的推動,這是一個對台灣社會來說仍然非常新的議題,尚未經過充分的討論與思考,也是正反意見較為兩極化的議題,像黃國昌這樣躁進的貿然推動就容易造成社會撕裂、仇恨與紛爭。並且黃國昌在當時參選立委時,並未明確表示他上任後將會推動同志婚姻,使得反對這個議題的人被蒙在鼓裡,也失去當時選舉投票時反對他的機會。
區域代議士是代替選民監督政府、審查預算及法律研擬,不可以黨意凌駕民意,或是以個人意志一意孤行。在民主社會中,如果民意代表突然決定支持某個未經過地方討論的議題,那選民該如何表達反對的意見呢?管道很多,包含陳情、抗議、遊行、公聽會,以及罷免。黃國昌支持同志婚姻這件事情,從未經過民意的考核,而這次罷免案正是對黃國昌是否有資格代表選民的一次補充性的考核,也是地方選民循民主管道表達反對意見,何謂無正當性?
如果罷免案通過,那麼表示地方選民希望收回黃國昌的代表性,如果罷免案沒過,那也代表黃國昌仍具有代議士的權力。總之,民主社會中,政治權力的來源就是選民,不定期接受選民的考核,對民主社會來說是健康的,況且罷免的制度已經設有連署及投票門檻,依據民主程序的罷免投票,當然具有正當性。
*作者為自由業,法學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