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忻穎觀點:裹著糖衣的績效毒藥——瘋狂的查緝政策、血汗的刑事司法

2017-12-0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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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茫茫的績效海,帶來的是馬不停蹄的解送,地檢署的血汗人犯工廠於是開工。」圖為台北地檢署。(取自Google Map)

「茫茫的績效海,帶來的是馬不停蹄的解送,地檢署的血汗人犯工廠於是開工。」圖為台北地檢署。(取自Google Map)

內勤檢察官的一天──被告、受刑人的24小時

檢察官的值班,分成內勤與外勤。大型地檢署的檢察官值班分為內勤一(訊問拘捕到案之人犯)、內勤二(核票)、外勤(有些地檢有分外勤一二,二為偏遠地區或支援);小地檢(如離島),因為檢察官人數少,每天內勤1人、外勤1人,特殊狀況時內外勤同1人。

刑事訴訟法有關被告、受刑人人身自由拘束的24小時規定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24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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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以上的法條,可以歸納出以下結論:

1.偵查中檢察官核發拘票、通緝的被告,經警察拘捕後,應立刻送到地檢署由檢察官即時訊問。執行拘提與通緝的受刑人,也必須立即解送到地檢署。

2.其他情況拘捕到案的被告(例如現行犯),必須在從警察拘捕被告的那一刻起,24小時內由檢察官訊問完畢,並決定要聲請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直接請回。

內勤值班檢察官要做哪些事情呢?

如果一個案件是檢察官自動檢舉或是司法警察報請指揮的專案,那麼通常會有縝密的偵查計畫,並且在證據已經大備、相關資料均分析完成後展開搜索以及拘捕被告的行動,被告經拘捕到案後,會由最熟悉案情的指揮偵辦檢察官以及事先協調好的支援檢察官訊問,這樣的模式,是最理想的偵查模式——由檢察官事先對於偵辦程序進行合法性控制,並統籌審查相關證據後,向法院聲請令狀發動強制處分,能夠達到合法、精緻與有效率偵查的效果。

但是我們都知道,犯罪可能是突發的,最常見的就是現行犯逮捕——被告在做犯罪行為時警察收到通報立刻趕往現場處理,或是到場後發現被告身上有明顯的犯罪痕跡(例如滿身是血、手持兇刀、贓物等),如果是重大矚目或有災難發生的案件,地檢署檢察長通常會指定由專責檢察官指揮偵辦;如果是被害人死亡的兇殺案件,則由外勤檢察官據報到場後處理。其他情況之下(當然,還有一種情況是依照實務上慣例向來都必須報指揮偵辦的案件,例如詐騙集團或車手集團,有些警察不想要被檢察官控制其行動的合法性,於是故意不報指揮,找上某些合作關係特別密切的檢察官「聲請拘票」將被告拘提到案等情況,此類特別異常的狀況有一套運作潛規則,暫且不表),則通常是由司法警察做第一線的處置與詢問後送到地檢署交由內勤檢察官訊問並為進一步的處置。

為什麼被警察拘捕的被告一定要送到地檢署由內勤檢察官訊問呢?內勤檢察官的任務是什麼呢?

1.程序審查任務

審查警察執行強制處分程序以及警詢過程是否有違法、不當之處,例如:警察執行拘捕是否合法?搜索有無令狀?無令狀搜索之情況是否於法有據,特別是「同意搜索」是否係確實經過被告出於自由意志下之同意?拘捕過程是否有違法或過當之處?警詢中有無不正詢問?被告身上有無可疑之傷痕等。

2.實體審查任務

在通過以上的程序審查後,接下來內勤檢察官必須思考的是:被告有無羈押之原因與必要,也就是先詳查證據資料,判斷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接著從相關證據來判斷被告有無串證、逃亡等使案情晦暗危險的狀況,或是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特別法規定的預防性羈押之必要,以決定到底要不要向法院聲請羈押,或是有羈押的原因,但是可以用交保、責付、限制住居來替代,或是根本沒有羈押的原因而應該直接放人。

而以上的任務,檢察官必須在警察把人犯解交到地檢署後的短暫時間迅速完成,所謂被告的24小時,在扣除警察拘留與詢問被告的時間,檢察官常常只剩下幾個小時可以進行以上的程序與實體審查任務,而當檢察官決定要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時,還必須撰寫羈押聲請書(有時在深夜馬不停蹄的訊問後,隔天一大早還要到法院蒞庭),發現警察送來的證據資料有所不足時,必須指導警察如何在短時間內迅速補足相關證據……。

3.觀察勒戒、執行案件拘捕到案

除了以上所述偵查中拘捕到案的被告外,還有觀察勒戒裁定後逃匿的被告、執行案件拘提或通緝到案的受刑人,檢察官必須在短時間內判讀觀察勒戒裁定、執行指揮書,快速判斷到底應否送觀察勒戒、刑罰如何執行,那些受刑人可以聲請易科罰金、那些不能聲請易科罰金而必須發監執行……。

高風險、高成本的內勤值班任務

從以上的任務可以看出,內勤檢察官乘載了很大的壓力,必須在很短的時間內審查程序合法性、迅速將證據資料進行完整的判讀,還要注意不能錯誤執行刑罰。而這些決策工作,整間地檢署裡1天只有1位檢察官處理,申言之,以筆者服務的新北地檢署而言,偌大的新北轄區,在筆者值班當日,必須由筆者一個人來進行所有的決策,而且這些決策攸關被告的權利,不容出錯。

決策者是檢察官,這是法律規定的,檢察官當然義不容辭。但是大家以為檢察官開庭只需要1個檢察官就夠了嗎?當然不是!我們需要書記官來進行筆錄紀錄,眾多法警戒護人身自由受拘束的被告與受刑人,在案量龐大的大型地檢署,往往還會搭配檢察事務官協助詢問速偵案件;除了地檢署內部的成員外,警察單位將每個人犯解送到地檢署,也必須好幾名警力戒護——這些,都是成本。

20170828-法院法庭內即景,庭訊、庭長、審判長、陪審法官、檢察官、安檢、旁聽席、開放庭前拍攝。(陳明仁攝)
「大家以為檢察官開庭只需要1個檢察官就夠了嗎?當然不是!」圖中法袍鑲紫編者為檢察官。(陳明仁攝)

瘋狂緝毒績效下的對策──親愛的,來盤查一下吧?

由於民眾對於酒駕同仇敵愾的素樸正義感,基層員警查緝酒駕,依照不同單位的規定可以得到2或3支嘉獎,1支嘉獎等於0.1分,一年一度的分數比賽可以決定警察的考績、調單位志願序;而基層員警為了貫徹警政上級鼓吹的愛與鐵血,所以三不五時上演為了一個看起來好像有酒駕的案件而不顧危險、不顧比例原則的飛車追逐,然後流血受傷的戲碼。在離島,有一路飛車追進海裡,變成水陸兩用車的案例;在本島,則有一路飛車追逐,導致員警與被告斷手斷腳甚至波及無辜第三人的案例。

幸運的話,就可以抓到大量的酒駕被告,讓績效數字高潮;不幸的話,追到後發現對方根本沒有酒駕,只是因為對方趕時間所以超速的烏龍一場。

雷厲風行的查緝,加上酒駕法定刑的上修,抓到酒駕的被告,一律必須解送地檢署交由內勤檢察官訊問。也因此,內勤檢察官與支援的檢察事務官通常面對的是排山倒海而來的酒駕被告,千篇一律的例稿式訊問完畢後,因為此類案件經驗上沒有羈押原因與必要,所以一律揮揮手請被告回家。

對於這種浪費時間、浪費生命的「送酒駕被告回家」全系列,基本上筆者也習慣了,不過在某幾個內勤值班日裡,筆者發現了一些有趣的現象——一整天值班下來,酒駕被告竟然只有小貓2、3隻?難道警政單位的查緝酒駕功獎制度修正了嗎?謝主隆恩。

想得美!結論當然不是如此。

那是因為在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中華民國英明總統鐵腕要求之下,行政院以下各機關一呼百應響應查緝毒品政策。於是,由具有公法專業的內政部長領導的警政署,開始展開了瘋狂的緝毒績效要求;再加上一群距離辦案實務已經遙遠的法務部大官、搞不清楚自己到底是司法官還是警察局長的高檢署長官,透過各種明裡暗裡與警政署把酒言歡的默契,於是——大規模的盤查與臨檢勤務時代來臨,務求肅清轄內所有毒品人口。內勤值班可以很明顯的發現到,當警察將矛頭指向查緝毒品時,畢竟警力有限,所以其他的犯罪類型當然無力查緝,因此便有了一整天下來幾乎全部都是毒品案件,酒駕、竊盜、傷害等平時常見的案件被壓縮的此消彼長狀況。

本來的理想很高遠,希望透過社區施用毒品人口來往上找出毒品來源,追本溯源的找到真正的中盤與大盤販毒人口。但在已經扭曲的各項績效評比、開會檢討、加上查獲一件毒品就有嘉獎3支的誘因之下,實務的真實運作結果已經與本來的理想漸行漸遠。

就讓筆者來告訴大家,內勤檢察官的1天,到底看到了什麼——殘渣袋!滿滿的殘渣袋!毒品上游在哪裡?各個單位的警詢筆錄就像是說好了一樣,宛若完美的複製貼上劇情:

1.被告都是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X」、「小○」之人以2,000-3,000元代價購買毒品1小包;

2.如何和這些「阿X」、「小○」購買毒品?答案充滿了超越經驗的創意:「走在路上剛好遇到不認識的『阿X』賣給我的」;「在跳蚤市場買的」;「毒品都是和『小○』買的但是不知道他是誰,也不知道如何聯絡」;

3.好多被告走在路上會隨身攜帶好多吸食器,只是不知道帶那麼多吸食器要做什麼,大概是供警察刮取粉末送鑑定用吧;

4.身上的那包殘渣袋都是這幾天施用剩下的,施用地點都在公園、馬路邊;

5.當檢察官問:「你這樣一直施用毒品,我該拿你怎麼辦好呢?」被告突然發現不妙,突然說是自己跑去警察局「自首」交出殘渣袋的。

以上的狀況,內行人一看就能會心一笑,這是再正常也不過的情況了。本來我們期待的是透過這些人口來找到販毒的上游;然而,在大多數的案例,內勤檢察官無從在卷宗裡找到上游的蛛絲馬跡,警察也沒有在第一時間保全其他客觀證據;事實上,透過盤查抓毒品被告衝績效的速度,遠比用盡心力追上游還要輕鬆方便多了。

這類殘渣袋系列的衝績效運作其實有幾套固定模式,有些認真的警察會密集的對於形跡可疑的民眾進行盤查,查對身分發現是毒品人口後,運用一些被告心虛的心理技巧進行「同意搜索」,接著在口袋裡、身上、車上搜到一些殘渣袋。比較有爭議的是,事先和轄內某些毒品人口講好,輪流來「自首」,幫助警察衝績效,反正施用或持有毒品刑度不重,前幾次的刑度可以易科罰金,對於被告來說,自我犧牲幾次,換取「長治久安」的毒品人生,怎麼看就怎麼划算,於是,殘渣袋就出現了。

但還有更有「效率」的衝績效方式。有些警察事先會養線民,而這些線民本身就是施用毒品人口甚至是小型毒販,線民與警察合作的好處就是某種程度上可以規避查緝,接著,以各種檯面上、檯面下的方式向警察「報線」,如果只是單純報線,這樣的情資蒐報還無可厚非。偏偏接下來,可能出現遊走在合法與違法邊緣的查緝方式了。這些線民會出賣朋友,有些出賣,是單純報線;但有時則會出現「陷害」,例如將毒品丟在朋友家裡,通報警察去進行「同意搜索」,於是,殘渣袋再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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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老實而勤奮的警察會選擇加強巡邏;但有些懶惰又想拚績效的警察會選擇埋伏在社區毒品人口住宅、戒癮治療門診醫院附近,三不五時來個盤查」。圖為北市觀傳局查緝日租套房。(取自北市觀傳局網站)

至於盤查的地點,大部分老實而勤奮的警察會選擇加強巡邏;但有些懶惰又想拚績效的警察會選擇埋伏在社區毒品人口住宅、戒癮治療門診醫院附近,三不五時來個盤查,儘管我們不知道單純出現在自己家門口或醫院附近構成什麼「形跡可疑」的事由,但基本上這些毒品人口不想得罪警察,會選擇自認倒楣的「同意搜索」,於是,殘渣袋又出現了。

查獲殘渣袋可以拿到績效,查到「人頭」也可以拿到績效,於是,想盡一切辦法讓被告「同意搜索」住宅,在垃圾桶裡找到殘渣袋,就可以把在現場所有的主人、客人全部逮捕,一口氣解送一堆被告到地檢署。警察績效拿到了,拍拍屁股走人,內勤檢察官1人連續訊問無數多被告,問完後發現情況不對勁,只好把所有被告全部送回家,然後承辦檢察官接著認命地寫不起訴處分書。這故事告訴我們,交朋友要小心、千萬不要隨便到別人家作客,否則可能會被逮捕來個警察局和地檢署一日遊。

一整天下來,除了殘渣袋以外,檢察官只看到一群社會底層的施用毒品人口,也不知道有沒有共犯,更看不到毒品上游在哪裡。事實上,基層警察在衝績效之下,人人都想著盤查抓持有毒品就好,還有誰想要進一步分析上游?

於是,就像說好了一樣,這些施用毒品被告的上游,消失在茫茫的績效海之中。

失控的司法血汗工廠

茫茫的績效海,帶來的是馬不停蹄的解送,地檢署的血汗人犯工廠於是開工。而這些績效海,並不是只有毒品案件而已,還有之前筆者已經撰文批判過的「青春專案」、肅竊、掃黑、查緝槍枝、詐騙集團績效評比,總之,什麼都比,樣樣都比,連獎牌數量都要比,至於如何指導基層員警進行合乎程序正義的調查案件方式、一個犯罪需要什麼樣的典型證據,好像都不重要;總之,案件全部丟給檢察官,分數拿到了再說。如果因為證據沒有保全好、證據不足,被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被法官判決無罪,沒關係,反正不重要,而且有個好棒棒的高層會跳出來說一切都是司法恐龍造成的。

隨著拘捕到案的人犯越多,檢警必須付出的成本越高,檢察官進行決策的時間也越被壓縮,一整天下來幾十個人犯,檢察官必須在短時間閱卷進行初步查證,並進行著不容有誤的決策——有的要易科罰金、有的要發監、有的要送觀察勒戒、有的則是在移送卷證資料不足情況下要問清楚犯罪事實,於是,檢察官只能千篇一律地把例稿式的筆錄問題問完,無力在每個案件逐一去進一步細緻的勾稽證據並追問共犯與上游,更無從去審查與分析盤查、搜索的合法性。總之,問完以後,通通請回家。

而司法血汗工廠的運作不是請被告回家就宣告終止,這些案件會繼續進行,檢察官必須對警察移送進來的案件負全部的責任,進行收尾的工作。雖然數字不能代表一切,但還是可以隱約透露些端倪,讓我們來看看在檢察體系105年與100年的案件負荷量變化

全國地檢署的偵查案件在100年為400,884件,而105年為459,220件。也就是說105年比100年多了5萬多件,其中,警察、海巡、憲兵機關移送案件105年就比100年多了4萬6千多件。

從這裡不難看出,警政機關的績效制度,帶來的是地檢署龐大的案件負荷量,當每個檢察官身上背負的案件逐年增加時,怎麼可能追求心目中理想的精緻偵查?當警察滿腦子想的是績效時,當然是把案件丟到地檢署就繼續追逐下一個績效,怎麼可能協助檢察官就已經移送的案件進行快速、有效的精緻調查?所以,檢察官只能忙著善後,沒空發掘案件。這從報表中100年檢察官自動檢舉案件為3,199件,到105年銳減為1,093件可見一斑。

這個時候,高高在上的高檢署又有話說了,有老人家在檢察官論壇公然指責地檢署的檢察官忙著改革沒空辦案,殊不知,正是因為高檢署結合警政署一起催逼掃黑、毒品等各類案件,才導致地檢署基層檢察官們負荷量爆增。讓我們來看看法務部統計出來的事實真相:全國地檢署總案件量105年比100年多了14萬件;偵查案件105年比100年多了5萬多件;警察機關移送案件105年比100年多了4萬6千多件;相驗案件105年比100年多了1千多件;偵查終結案件平均每件所需日數105年只比100年多了不到2天(相較之下,高檢署及其分署105年蒞庭案件比100年少1萬2千多件、再議案件105年比100年少將近3千件)。這些基層檢察官願意在被案件壓垮之際,晚上熬夜不睡覺思索解決檢察體系的困境,是因為對這體系充滿滿腔熱誠,我們希望能夠解決這個困境,請高檢署的長官們回到基層看看辦案實務上出現的實際狀況,不要再滿腦子想著配合政府政策,忘記自己是個獨立的司法官,而不是政策的魁儡。

你的績效,我的災難——到底什麼才是毒藥?

大多數的司法人員,對於這個國家、社會,心中都有著發光發熱的理想。筆者當年進司法官學院受訓時,一心一意就決定要選檢方,因為自己對於刑事法有著狂熱,檢察官在第一線的司法警察以及司法最終決定者院方之間,居於一個橋樑的角色,並且在刑事案件初期進行程序合法控制與實體篩漏的工作。進入檢察體系工作後,不斷提醒自己勿忘初衷,然而,現實卻讓自己一再失望。有時,在奮力結案,寫證據不足的不起訴處分,而沒空好好指導司法警察請票標準、精緻的指揮辦案時,總是挫敗的想著自己到底在忙什麼。

在司改國是會議的定位之爭中,檢察體系中的既得利益者終於想起了自己好像「應該」是個司法官;司改國是會議閉幕之後,我看到了上級檢察機關又故態復萌,跟著行政權的政策起舞,開始玩起報表戰爭,甚至結合警政高層玩起績效的數字遊戲。警政高層在檢察體系高層的推波助瀾之下,更加肆無忌憚的進行著瘋狂的績效戰爭,結果沒辦法達到我們心目中期待的理想,反而帶來大量的垃圾案件。

我們有個具有法律專業的總統、百大名校公法教授的內政部長、曾經當過檢察官的法務部長,竟然不能讓司法實務走向真正的法治國;反而合力製造了警界的績效毒藥,逼瘋警察進行遊走在合法與違法邊緣的盤查、累死檢察官,癱瘓檢察官偵查動能。最後,大家在漂亮的數字與一堆殘渣袋裡自嗨,真正的毒梟嘲笑著我們沒有精力進行精緻偵查找出藏鏡人的犯罪證據。

到底是讓少數施用毒品人口成癮而危害自我健康的毒品比較毒,還是讓全民在數字中麻痺的績效糖衣比較毒,筆者內心深深的疑惑著。

*作者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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