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主委顧立雄4日預告將在一周後公布公司治理不佳的個案及懲處結果,外界原本預期將對永豐金案與慶富案相關企業開罰,不過今天顧立雄今天親自召開記者會,針對中信金去年6月8日董事會通過為大股東辜仲諒,墊付一億元保釋金,金管會認為中信金在內控內稽上有嚴重缺失,今天決議對中信金總經理吳一揆與法務長金延華,分別祭出停職6個月與3個月行政處分。
金管會表示,中信金控為辜仲諒墊付保釋金1億元,金管會方面認為,中信金就員工涉訟事務,未明確劃分權責及未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諮詢制度,未依事件本質區分權責,在未確定員工涉案程度、刑法保釋金制度之目的暨公司內部未有為員工墊付保釋金之機制下,任由不熟悉法令之行政管理部門於105年6月8日就案關事由簽呈提案董事會,顯示相關部門人員及高階主管,權責分工不清,嚴重欠缺法令遵循觀念,有嚴重缺失。
其次,該案提報董事會後,經營團隊未說明提案依據、刑法保釋金制度之目的、由公司墊付保釋金之適法性分析等,不利董事會作出正確決策,有害公司治理之落實,致董事會暴露於違法之風險。依據當日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議決議,公司應於知道同仁為清白的情況下,才能提供協助。
金管會表示,本案代墊金額中,其中9,260萬元係集中於單一之離職辜姓員工,惟依當日特偵組發布新聞稿之內容顯示,其中92年至96年間所涉案件已指明資金係轉入辜仲諒等人掌握之帳戶、103年及104年間發生之內湖購地案及亞洲廣場大樓等案,辜仲諒亦早已非中信金控集團之現職人員,上開涉案內容應屬辜仲諒個人行為,而與中信金控業務無涉,惟該公司仍以「因公」等語,為非現職之辜仲諒墊付鉅額保釋金,法制觀念欠缺,內部控制制度核有嚴重缺失。
基於上述理由,金管會認為,中信金控總經理吳一揆,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及未忠實執行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之缺失,容任不熟悉法令之行政管理部門就案關事由案簽呈經代理董事長同意後提案董事會,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有嚴重缺失。吳一揆已知中信金控對於墊付保釋金未有明確規範,卻未於董事會加以說明,致董事未能取得充分及完整資訊,有誤導董事之虞,不利董事會為正確決策。
依據中信金當日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公司應於能夠瞭解的範圍內,知道同仁為清白的情況下,才能提供協助」,當日特偵組新聞稿已說明涉案人員行為疑有損及中信金控之子公司鉅額利益,惟吳一揆仍於次日決定為員工墊付保釋金,對涉訟案件未以公司利益為最優先考量,再以刑法上之無罪推定原則予以判斷,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嚴重缺失,有害公司治理之落實。
金管會除了針對吳一揆與金延華二人祭出停職處分外,也依據金控法第60條與第54條,核處中信金控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