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食安風波不斷,從塑化劑、胖達人、劣假油,一直到現在的頂新飼料油事件,民怨四起,民眾每天都在問:到底還有什麼東西可以吃?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團體訴訟必須透過消費者保護團體打官司,但是法界人士認為,民法必須證明損害與毒油的因果關係,成立機會渺茫,但仍可透過消費者保護法求償,請求懲罰性賠償金,或透過修特別法由不肖油商來舉證。
台灣過去不乏民眾對黑心食品提團體訴訟的案例,但是成功機會並不高,像是塑化劑案爆發後,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對昱伸公司提起消費者團體訴訟,求償新台幣78億元,但新北地方法院去年僅判廠商應賠償120萬元。
另外消基會代表上千名消費者對胖達人(生技達人)、藝人小S等提起團體訴訟,求償2566萬元,案件目前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而去年爆發的劣假油震撼社會,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在今年4月間則對大統長基公司提起團體訴訟,求償金額為3億3984萬元,目前由彰化地方法院審理。
根據消保法第51條規定,「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不少團體訴訟都會援引消保法規定,求償3倍懲罰性賠償金。
但是台灣食品安全團體訴訟卻很難打,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指出,第一個原因是食品安全訴訟通常人數多、金額小,其次是舉證困難。若黑心食品造成身體健康損害,必須由消費者舉證,必須學理上認定會發生,並說明如何發生,才算舉證成功。這樣的高門檻限制讓張志剛感慨地表示,塑化劑、胖達人等食安事件消費訴訟迄今,民眾都因為無法舉證立即健康傷害求償無門,食安法多次修法,從未建立消費者補償機制,政府應徹底修法。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食安盟指出,從二○一一年起,塑化劑、毒澱粉、大統混油、餿水油到頂新正義飼料油等食安事件,總是廠商片面規定黑心食品退換貨條件,曾接獲許多消費者投訴,廠商只在上班時間接受退貨,上班族根本無法退錢,呼籲政府建立公平的黑心食品退換貨規則。對此,張志剛也建議,應由消保處等官方代表受害民眾出面打消費團體訴訟,且應考慮從食安基金直接建立消費者補償制度,讓消費者權益更獲保障。
事件 |
結果 |
塑化劑 |
求償新台幣78億元,但新北地方法院去年僅判廠商應賠償120萬元。 |
胖達人 |
求償2566萬元,案件目前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 |
大統劣假油 |
求償3億3984萬元,目前由彰化地方法院審理。 |
頂新飼料油 |
擬提出團體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