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關於漢唐公司之關係人交易案,依公司109年9月23日、109年12月14日及110年4月27日共五則之重訊公告,既然是漢特、漢軒兩家子公司向母公司漢唐「訂購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及相關設施」,文義上就是母公司漢唐公司出售、處分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及設施予兩家子公司,於本人對該關係人交易程序是否合法提出質疑後,現有經營團隊亦於110年5月10日之重訊公告寫明「漢軒能源、漢特能源的太陽能電廠建置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本公司將把相關最終之總承包合約,依『取得與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及相關法令規定送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辦理。」,顯見現有經營團隊亦認該關係人交易應按照「取得與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送漢唐公司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討論決議。
然而,何以陳朝水董事長今又透過媒體改口:「太陽能採購僅取得關係人建廠合約,不需經過董事會同意,取得關係人資產或處分不動產才需經董事會」。身為漢唐公司現任經營者暨董事長的陳朝水,對於同一個母子公司關係人交易案,竟然就是否須經董事會決議如此重要之事,前後說法矛盾,如果陳朝水對於一個交易案之合法程序都不甚清楚,如何期待在他帶領下之漢唐公司得以落實公司治理,這也是為什麼本人認為自己需要參與漢唐公司今年董事改選,以落實漢唐公司公司治理之原因。」
責任編輯/周岐原
◎加入《下班經濟學》粉絲團,給你更多財經資訊
◎訂閱《下班經濟學》YouTube頻道,精彩節目不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