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行政院不應有公投發動權」,否則將變成行政院長逼宮總統的工具。公投變計是為彌補代議制度之不足,而非擴大行政權或逾越立法權而代之,親民黨設想若讓沒有民意基礎的行政院擁有公投發動權,萬一行政院發動公投以「逼宮」,必將造成政局不穩。此一設想此刻看不存在,賴清德縱有天大的膽子大概也不逼宮蔡英文,民進黨全面執政新系、英系再有心結大概也不會用公投搞內鬥,不過,相關條文若三讀立法,那就是給了府院惡鬥的「制度化空間」,不要說不可能,台灣是個奇蹟島,什麼怪事都可能發生,即使府院不鬥,行政、立法兩院就著法案互搞公投,也夠嗆了。
案案複決,少數決定多數,不是直接民主的真意
第三,「公投連署成案及通過門檻應適度下修,但不能讓少數綁架多數。」目前各黨提出的下修門檻案幅度各有不同,親民黨最高,民進黨次之,國民黨最低,「人民做主基金會」主張不能比審查會版本高,即選舉人數的四分之一,親民黨總召李鴻鈞認為,讓四分之一的人決定四分之三的人的未來,將使公投成為導致民主崩壞,甚至發生「希特勒式獨裁」在台灣上演,先不論希特勒會不會在台灣重生,僅僅看選罷法降低罷免門檻後的第一例,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很可能在這個周末就被遠低於他的得票數的反對者罷免,就知道「少數決定多數」的不合理。
公投為了彌補代議制之不足,不是為了讓少數否決多數。罷免一席立委或許對多數人無感,設想未來立法院通過任何法案政策,只要少數人不滿而又有足夠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的動員力,會不會落入案案「複決」(公投)、少數否決多數的情境?國民黨團幹事長林為洲就直言,「勞基法就適用。」如果勞基法適用,已經三讀但尚未實施的公教年金改革方案,不也等同適用?同樣的,已經三讀並經監察院聲請釋憲但還不知司法院受理與否的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與黨產會組織條例,豈不也可適用一下?反同團體若無視大法官釋憲,也要提出公投反同婚,又該如何?或者,在限時不得再公投的離島博弈公投未來又重新啟動呢…?
林義雄和「人民做主基金會」一門心思只在「可以公投的公投法」,不過,在潘朵拉的盒子打開前,不能不再次提醒:這就是我們要的公投嗎?當群魔亂舞的時候,是林義雄還是蔡英文總統要「負起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