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前董事長林蔚山被控掏空遭判刑8年定讞已服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告要求林蔚山賠償大同損失新台幣19億692萬多元,高院更一審昨(1日)天如數判賠。可上訴。
全案緣於,林蔚山被控因個人投資的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虧損,私自挪用大同資金挹注,導致大同損失17億多元;林蔚山被判刑8年定讞,並於民國108年6月間發監執行。
林蔚山案發時是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資產開發公司(尚資公司)及尚志投資公司(尚投公司)董事長,大同公司為尚資公司、尚投公司的控制公司。
投保中心提告主張,因林蔚山執行大同公司董事長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得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規定,為大同公司請求損害賠償19億692萬3283元。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林蔚山自任職大同公司董事長期間,為避免被銀行追償其連帶債務,未利益迴避,違反公司內部控管、稽核制度,濫用董事長職權,使尚資公司、尚投公司挹注通達公司大量資金,終致大同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更一審指出,林蔚山明顯未忠實執行業務,違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投保中心請求林蔚山賠償大同公司的損害,為有理由,如數判賠。全案可上訴。
責任編輯/周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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