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司法院通過疫情特別條例草案
日前(6月1日)司法院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下簡稱「該草案」)並迅速送請行政院會銜後函請立法院審議,預料將會照案通過施行。
該草案第1條首揭制定本旨在於「疫情嚴重影響期間,因應防治措施之緊急、臨時及強制性等必要,並應以參與程序者(人民)之健康安全為首要考量。」
加強遠距訊問或科技應訊方式
疫情嚴峻狀況下,為了「避免面對面接觸或感染」,遠距訊問或科技應訊方式顯然可採,該草案中最重要(最攸關民眾們生活)即在於《科技應訊》,依草案第4條及第8條規定,無論民事、家事或刑案等,法院(或檢察官)均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遠距視訊科技設備進行程序。乍看之下,此與先前實務上之遠距訊問辦法或今年初甫修正民訴211條之1規定似無甚區別?但其實關鍵之差異點在於「本條例為特別法(條例)」。申言之,法院認為「適當時之職能性(主動發動、依職權)」顯然應該加強!且筆者認為審酌疫情嚴峻,當事人若依法提出聲請時,法院亦應審酌「其正當性、合理性及正當理由(裁定准許或程序核准)」而不得任意拒絕!程序上若法院任意拒絕,應許人民提出救濟。
實務上有個可喜的現象,以南部地區為喻,筆者所在高雄地區的橋頭地院於5/28上午(疫情期間)初步實施遠距開庭,由法官在橋院民事大法庭為遠距視訊開庭審理,兩造律師則各在其所在處所分別使用其電腦或手機共同開庭,並順利審理終結並依法宣判。
得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文書
該草案另一個應注意的重點,則是「得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文書、得事後補行製作筆錄」。此點懇請注意,程序上簡化固然有其便利性,但是否已確實有效傳送或(審閱)筆錄回傳,此部分建議多加小心,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舉例而言,實務上「上訴狀提出,傳統多採用臨櫃向院檢遞送(蓋印),若採科技送達方式,應特別注意傳送問題,宜再三確認,以免逾越上訴期間。」
貳、疫情期間,科技應訊之實務操作
近期因疫情影響,院檢機關實務上於5月中旬起原則上均暫緩開庭至6月14日,就中長期或長遠觀察,在疫情緩和、控制或有效防杜之前,宜採用科技設備或視訊會議開庭,以下將介紹另一個重點,即「科技應訊」之實務操作(以司法院實務為喻)。
司法院6月1日公布「法院遠距視訊開庭操作手冊1.0」,主要目的在於「遠距視訊開庭、兼顧防疫需求與司法權正常運作」。
一、採用U會議軟體(建議請用手機或電腦下載)
首先,司法院或法院是採用「U會議軟體」進行遠距視訊開庭,需要有適合之資訊設備參與遠距視訊開庭。以筆者實際操作,建議採用「電腦(含視訊鏡頭)或筆電。」至於智慧型手機(或小平板),使用上雖然便利,但開庭上確實不方便,至少畫面太小,僅適合一般視訊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