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認定「議會慣老闆」?林穎孟解僱助理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2021-06-02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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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黨籍台北市議員林穎孟(見圖)與多位前助理發生勞務糾紛,前助理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資料照,方炳超攝)

無黨籍台北市議員林穎孟(見圖)與多位前助理發生勞務糾紛,前助理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資料照,方炳超攝)

無黨籍台北市議員林穎孟與多位前助理發生勞務糾紛,前助理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如今裁決結果出爐,認定林穎孟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違反《工會法》、《團體協約法》等,是為全台首位被認證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的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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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穎孟助理去年向《鏡週刊》爆料,林穎孟違法要求助理請生理假必須附上證明,還涉嫌安排男友當人頭詐領助理費,更還涉嫌挪用助理的20萬多元勞健保費周轉,痛批林穎孟根本是「議會慣老闆」。另外,林穎孟曾在去年11月率律師、駐衛警直接到議會研究室當場解僱2名辦公室主任。

林穎孟助理們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近日裁決結果出爐。裁決指出,林穎孟制定的「違失工作定義」、「出缺勤打卡規則」、「請假規則」及「加班規則」等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之不當勞動行為;而去年不予續聘助理的行為,也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違者可處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工會法》第35條則規定雇主不得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等,違者可處3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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