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690的合憲性解釋關鍵在於比例原則是否合乎,而理由書中大法官這麼說:「為阻絕疫情之蔓延,使疫情迅速獲得控制,降低社會之恐懼不安等重大公共利益,將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施行適當期間之必要強制隔離處置,...維護受隔離者個人之生命與身體健康外,且因無其他侵害較小之方法,自屬必要且有效控制疫情之手段。」可以看到大法官對於手段與目的的關聯性有細緻的闡述,因為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而依法限制。然而在這次苗栗的移工禁足令中,不論是法源依據、各項限制的細項都無明確規範,甚至將問題簡單化的歸咎移工族群,其限制群體更涉可疑分類,以下討論之。
平等原則與可疑分類
當大法官在審理釋憲聲請的時候,如為差別待遇之立法 ,而涉及可疑分類之時,應採較高密度的審查標準。所謂的可疑分類的涵蓋範圍,除憲法第7條所名列之外,尚可根據標的群體「無法改變之個人特徵」為不利待遇之基礎(性別、性傾向、種族)、 標的群體受到長期或社會普遍歧視、偏見、標的群體於政治結構或程序中處於弱勢等加以判斷。
這次移工禁足令所限制的族群為「移工」,甚至其適用效果即是針對「東南亞技術性移工」,也就是說那些科學園區的歐美籍主管、補習班的外師不在限制範圍內,且東南亞移工長年飽受社會普遍歧視、並且處政治結構中相對弱勢者,實為涉及可疑分類。因此,在檢視這次的禁令時,應更為謹慎地檢視之,綜合評估以避免政府恣意侵犯。
外國人是否受我國憲法對於基本權利的保障
在於這次的討論中,也有許多人提出關於「外國人是否同樣受憲法對於基本權利的保障?」其實這部分是相對好理解的。徐耀昌在昨日的記者會中面對大眾的質疑也反問道台灣人群聚、未戴口罩都會被罰,「難道外籍移工不能規範嗎?」沒錯,當然可以,除了需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外,在同塊土地上,我們都同樣需付相應的義務,但同樣的,國家也需付出相應的保護義務,保障這塊土地上的每個自然人之人權獲得保障。
在釋字368當中,吳庚大法官便在協同意見書表示,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是人類的權利,而不只是國民的權利,所以外國人也應該享有我國憲法保障的訴訟權。而釋字560更首見外國申請人,司法院也予以受理,可見外國人也是基本人權的主體,有主張憲法平等保障的資格。在釋字708中大法官更肯認基本人權的保障不分國籍,可見在司法實務上,外國人也是基本權利的權利主體。
以上就憲法的基本精神,粗淺的討論這次徐耀昌所提的「移工禁足令」。如果說我們號稱是亞洲人權燈塔,那也得先搞清楚我們的政府到底在人權保障上做了什麼以及侵害了什麼?是公益的追求還是政府帶頭的結構性、系統性歧視?
這次的情況討論不會讓移工人權問題迎刃而解,但確實提供我們一個機會,好好檢視這些長期飽受歧視的族群所面對的困境。從2017年的阮國非案,到多起漁工人權侵害事件,以及去年的北車禁止席地而坐、乃至於高雄漁工漁港洗澡被開罰以及這次的苗栗移工禁足令,不論是承平時期亦或是疫情期間,對於移工不同程度的歧視、人權侵犯一直在這片島嶼發生,這次的事件只是讓一直包裝在經濟成長的美麗外殼之下的移工人權問題浮出水面。而最重要的還是我們往後要如何做,如何拉開與既得利益者、與當權者、與社會對話的空間,是生活在這片島嶼上,我們身而為人,共同的課題。
*作者為政大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