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移工群聚感染爆發至今已逾一週,不論是京元電子停工的慢半拍、苗栗縣長徐耀昌祭出的超狂「移工禁足令」抑或是其各種歧視性發言,都使得移工人權議題的討論熱度提至空前的高度,使「一直都存在」的歧視與壓迫浮出水面,讓大家看見這些長期存在社會底層的人權獲得關注。但也請記得,早在疫情開始之前的很久很久,移工就一直活在壓迫當中,而且迫於經濟弱勢與資訊能力不足,而長期被噤聲。
也許在我們看來,徐耀昌的發言是這麼的瘋狂,但我們也必須清楚,會有這樣的發言,就代表著勢必有相當程度的人苟同這個發言。如果說徐耀昌基於防疫而提出的「移工禁足令」旨在維護重大公共利益,那我們可以先嘗試在其手段與目的間做衡平,進而檢視這些限制是否合理
憲法22條所保障的行動自由
徐耀昌在6月7號提出的移工禁足令內容大致包括:全縣所有移工在工作以外的時間都禁止外出、生活採買要由專人負責、上下班移動要由業者與仲介負責接送、以及警察單位加強查察。其中雖未拘束移工身體自由於一定處所,然其行動自由的確受到相當限制。
在釋字689中,大法官將行動自由獨立於憲法第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之外,將「決定去何處」的行動自由與一般行為自由連結,肯認兩者同屬憲法22條基本權利百寶箱的保障範圍。然而行動自由也非不能限制,該號釋字也提及如需限制行動自由時仍須符合憲法23條的比例原則。
因此,我們可以發現大法官在此號釋字中肯認了行動自由受憲法22條保障,且如需加以限制時仍須符合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首先,此次的強制性措施是否已依《傳染病防治法》獲得指揮中心的同意,在副指揮官內政部次長陳宗彥在6月8日接受媒體訪問時,其實是沒有正面回應的。移工禁足令限制了移工的行動自由,雖為防疫需求,旨在維護重大公共利益,然詳細的實施期限、方法、對象、範圍都無清楚闡釋;此外,手段與目的間也無存在實質關聯,如果這次爆發熱點在於「廠工」,當然特別在於集體住居、且住居環境極為惡劣的移工,那我們也得針對集體住居且與確診者有高度接觸者加以限制,而非訴諸「移工禁令」。請別忘記,病毒才是我們真正的敵人。
憲法實務中因傳染病而釋憲之先例
在我國的憲法實務中,並非首次因為傳染病而涉及基本權利保障上的爭議。釋字690即是一鮮明的例子。釋字690的背景為sars時和平醫院的集體感染事件,北市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所定「必要之處置」,召回和平醫院員工集中隔離,影響人身自由甚巨,而爭點就在於「必要之處置」是否包含強制隔離?在該案中,大法官做了合憲解釋,認為防疫為專業度極高的工作,為人身自由限制之法官保留例外。在這號釋字中,我們可以看出國家在涉及專業判斷,特別是防疫的時候,是願意讓渡一定的空間給專業機關自主判斷的,但當然國家也須提供相應的救濟管道,完善人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