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開始,香港的政治和司法地位改採獨特的憲政安排,即「一國兩制」。從這一天起,香港——一八四一年至一九九七年一直是英國殖民地——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當代新加坡和香港的法律—政治制度有相當重大的區別,但也存在相當重要的共同點。最明顯的是,這些共同點起自法治的觀念和傳統,它們又與英國殖民統治時期的法律教育和實踐有關聯。近年來,呼應《「依法治國」的迷思》這本書的劇本,政府權力擴大、對政治權力的限制萎縮,以及將批評者妖魔化為對國家構成威脅,也已成為香港法律現況的特徵。首先要記住,威權主義造成權力集中,阻礙了「對此一權力的嚴重政治競爭,或是對它進行審查」。其次,威權主義的法治使制定法律和解釋法律從憲法保障以法院作為對政治權力和公共領域的限制者,轉而將法律集中到行政機關手中,過去幾年發生的事件足證香港在治理方面呈現出明顯往威權統治的轉變。
一個具有深遠影響、令人震驚的例子就是在二〇二〇年六月新頒布的《國家安全法》,引起極大爭議。「經濟學人智庫」(The 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對這部法律的內容和背景,以及它對法治的嚴重侵蝕情況,提出有益的簡潔概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六月三十日通過,旋即在香港政府憲報上公布後,香港《國家安全法》於同日生效……這項法律削弱香港的政治自由,並且〔具有〕……廣闊而模棱兩可的範圍……它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不是香港法院有解釋權,這與《基本法》(香港的迷你憲法)的慣例背道而馳。
正如預期的那樣,這項法律對與分裂國家、顛覆、恐怖主義和勾結外國勢力有關的四項罪行訂定相應的處罰。罪行的字眼與發生二〇一九年抗議活動中的事件有關。譬如,攻擊或破壞政府設施是一種顛覆行為,而出於政治目的破壞運輸設施則被歸類為恐怖主義。被判犯有這些罪行的主要罪犯將面臨最高判處無期徒刑的刑罰。
這項法律在香港成立一個新的中央政府機構,有權在某些(模棱兩可)情況下進行國家安全調查。其中包括涉及外力的「複雜」案件,以及對國家安全出現「重大和迫在眉睫的威脅」。這有損香港的司法獨立,並且加速案件轉移到中國內地司法制度。這項法律也適用非香港居民則是另一個令人困擾的方面;譬如,那些被解釋為在海外主張香港獨立的人士,在進入香港或中國大陸(或與它們有引渡條約的國家)時可能會受到起訴。
與《國家安全法》的這些動態相一致,新加坡的威權主義法治始終背離憲法對基本自由的保障;再加上制定的法律範圍廣泛、無所不管,而且用詞遣字模棱兩可;行政部門出於政治考量主導解釋法律的權力;以及對關鍵字詞的重新定義,以便符合政府對政治領域不成比例的主宰。就像人民行動黨政府在新加坡獨立初期透過《內部安全法》訴諸法律例外主義的邏輯一樣,二〇二〇年香港《國家安全法》也在法律和政治層面建立強制性的模板;這個模板將國家機關逼迫批評者緘默、將他們定罪和妖魔化的行動賦予正當性和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