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團大遊行前滅火!行政院:勞基法輪班間隔8小隔僅適用於每周換班

2017-12-21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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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勞動部長林美珠21日召開記者會,談勞基法修法方向。(顏麟宇攝)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勞動部長林美珠21日召開記者會,談勞基法修法方向。(顏麟宇攝)

《勞基法》「一例一休」修法,引發勞團與政府對立,行政院今(21)日在勞團發動大遊行前夕放軟身段,由勞動部長林美珠與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召開記者會,對於《勞基法》第34條輪班間隔「11小時得縮短為8小時」的例外條款,再給予更嚴格的限制,勞動部長林美珠表示,輪班間隔縮短為8小時的例外狀況,僅適用於每週「工作班次更換」,以醫護人員為例,一個禮拜7天,除了是班次更換當天,輪班時間得縮短為8小時,其他6天輪班間隔一定要在11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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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今天臨時召開記者會,徐國勇表示,《勞基法》修法之所以引起誤解,主要係社會大眾並不了解,勞基法第34 條關於輪班間隔規定,僅適用於實施輪班制企業,一般勞工每天工作八小時、加班最長4小時,下班後到隔天上班間隔至少12小時以上,根本不會適用輪班間隔縮短為8小時規定,「輪班間隔」例外規定,對於不適用輪班制勞工,也不會產生過勞問題。

僅限於輪班制、工作班次更換時

林美珠表示,去年《勞基法》修法,「輪班間隔11小時」的規定,當初有訂定「日出條款」,迄今仍尚未上路,為了落實輪班間隔11小時的原則規定,未來《勞基法》修法後,所規範的是採取「輪班制」且限於「工作班次更換」時,如上一班次為早班、下一班次更換為中班,班次之銜接點,間隔時間得縮短為8小時,其餘時間仍維持11小時的輪班間隔。

不過,為考量重大天災事故等意外狀況,特定行業的輪班間隔規定,在本次修法仍授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勞動部後縮短間隔小時,徐國勇表示,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將提出修正動議,增訂輪班間隔縮短但書條款,「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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