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胖不健康,但肥胖算不算「身心障礙」(身障,disability)?歐盟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18日做出指標判決,在妨礙專業表現的特定情況下,肥胖可被視為身障。此判決為歐盟28個成員國建立判例,將改變各國雇主對待肥胖員工的方式與態度,因為歐盟法律不允許職場歧視身障者。
160公斤的丹麥保姆被解雇
此案為50歲的丹麥男子柯爾托福特(Karsten Kaltoft),體重160公斤的他,控訴丹麥比隆(Billund)市政府以肥胖為由將他解雇。柯爾托福特先前在當地一間政府機關當保姆15年,現在是卡車司機。他表示自己有能力善盡職責,但曾多次被市政府要求減重。2010年,當局以孩童數量減少為由,將柯爾托福特裁員;但柯爾托福特相信自己是因肥胖受到歧視。
柯爾托福特的律師山德(Jacob Sand)主張,柯爾托福特的體重是他被解雇的原因之一。柯爾托福特也駁斥他因過胖而不能彎身為兒童繫鞋帶的指控。他描述自己可以坐在地上與孩子們玩,完全可以履行職務。柯爾托福特說,「我並不認為我是一名身障者。如果肥胖者可以完成工作,便不應該因為他們很胖而將他們解雇。」
過重妨礙工作 應得身障法保護
歐盟法庭於判決中表示,雖然歐盟法律並未禁止基於肥胖的歧視行為,但在特定情況中,如果肥胖使得該人在與其他雇員平等的基礎上,無法「充分且有效地參與專業工作」,肥胖可被視為一種身障的概念。法官解釋,過重本身不是一種身障,但當過重者因此蒙受長期性損害,得因此受到身障法的保護。
但歐盟法庭將判定柯爾托福特體重是否屬於身障範圍的任務,交還給丹麥法庭決定。體重約160公斤的柯爾托福特希望丹麥法庭也能做出保護過重者權益的判決。他表示,當他得到保姆的工作時,已經是一名過重者。他承認「我很胖,但這不是一種選擇,我就是這樣。大部分肥胖者都希望自己瘦一些。」柯爾托福特正在爭取15個月薪水的賠償金。
雇主有主動義務 影響遍及全歐
英國廣播公司(BBC)法律記者柯曼(Clive Coleman)指出,18日這項判決對全歐盟的工作者皆有切身影響。這將所有因過重而未能有完善工作表現的雇員,納入身障法的保護內。這表示雇主有責任為肥胖的員工提供合理的工作環境,例如更大的桌椅、離公司更近的停車位、防止他們受到言語霸凌等。
英國肥胖協會(British Obesity Society)主席艾蒙(Jane Deville Almond)認為,肥胖不應該被視為一種身障。如果雇主為過重者提供更適合其身材的工作環境,會使過胖情況惡化。她說,「這代表(過重)是人們無法控制的,而非一種可透過改變行為大幅改善的結果。」在英國,每4人便有1人被視為過重。
為英國在歐盟爭取權益的組織「Business for Britain」執行長艾略特(Matthew Elliott)則表示,這個判決為英國企業帶來巨大的負擔,迫使僱主為增重的員工負擔起更高成本。艾略特表示,「這是歐洲法庭不考量對企業與經濟造成的衝擊與後果,就做出判決的另一個實例。」
依台灣國民健康署認定,成人身體質量指數(BMI)在18.5至24是健康體位,超過24是為過重,超過27是輕度肥胖,超過30是重度肥胖,超過35是重度肥胖。BMI算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
我國現行身心障礙鑑定中,過胖並不屬於身障項目之一。身心障礙者在接受醫療及社工團隊的醫療鑑定及需求評估認定後,發給身心障礙證明,以提供所需的福利及服務。鑑定項目除了身體功能與結構,也包括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
(取自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取自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