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處於新冠肺炎持續肆虐、全國之三級警戒已延長至今年6月28日、且目前疫苗施打情況又不明朗的情況。筆者曾於5月31日投書媒體「別因疫情讓營造業亮起紅燈」一文,對於台灣營造業居於國家重要產業之地位,呼籲:「請政府(公共工程委員會)正視嚴峻的疫情對營造業造成的相關衝擊,並建議政府加速制定紓困政策,例如:由業主主動給予工期補貼措施(例如:按照三級警戒之天數,先主動給予展延一定比例之天數,如警戒30天先給予15天之展期),當廠商要求更多展延天數時,才需要提出相關事證申請,如此可減少廠商舉證之困難、及免除機關公務員核給工期是否有圖利廠商之疑慮)等政策。」、同時期包含台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等各單位,亦有發出籲請政府重視的相關重要聲音。
很高興公共工程委員會有聽到這些聲音!工程會日前與營造公會等相關產官學界單位進行研討,並於6月18日以工程管字第11003006531號函文正式提供通案性處理方式,以利機關及廠商依循辦理。內容大意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升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
- 營造商如工程仍有部分進行者:a、展延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之 1/2 工期。 b、廠商認為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所影響工期逾上開期間 1/2以上,得檢具相關資料申請超過 1/2 部分之工期展延。
- 工程全面停工者,經監造、專案管理廠商(單位)事實認定後,報機關同意予以展延工期。
- 因展延工期所衍生之管理費用,契約未訂明者,得核實給付廠商所需增加之必要實際費用。」、「另外包含工程技術服務契約涉及設計及監造工作,亦有相應之補償措施」,因此,本文樂見工程會處理此事之效率。
本文呼籲,既然工程會已有訂出通案性處理方式,請各政府發包機關、得標廠商,即請儘快依照此原則辦理,除非依照在建工程特性(如出工正常、開口契約工區分散、為防疫或政策需要之工程等),認為不適宜依上開處理方式辦理者,方由雙方另行協議處理方式;另廠商仍可自行檢具其他事證,適度就超出損失部分,在未來提供給業主進行審視補償;最後,政府仍應就營造業受疫情影響之情況,評估仍存在可能之履約爭議風險(例如未來降至二級警戒後,廠商未必能立即正常出工,仍有其他爭議出現),持續滾動式檢討提出政策,防微杜漸。本文期待在這波疫情盡頭還未確定下,各方之間能秉持善念,讓名為「相互體諒」的疫苗能先提供營造界最大的溫暖及幫助!
*作者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兼任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