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認定「任意拘留」 曾要英國「放人」
倫敦市警察局(MPS)表示,阿桑奇在2012年6月29日原本應該向西敏行政法院(Westminster Magistrates' Court)報到,最後卻未現身,等於棄保潛逃,因此法院發出通緝令,該通緝令依然有效,警方必須執行。《衛報》指出,阿桑奇躲進厄瓜多大使館的前幾年,倫敦警方24小時密切監控,開銷高達1110萬英鎊(約新台幣4.4億元),直到2017年9月才解除24小時監控任務。
對於厄瓜多尋求第3方調停,阿桑奇的律師9日傍晚對此表示歡迎,但也說阿桑奇有權尋求庇護,因為「美國川普政府近來與維基解密之間的衝突,讓阿桑奇被引渡至美國的風險增加......如果英國想表現出是個向聯合國信守人權承諾的國家,這是讓阿桑奇享有人身自由,並依據基本權利保障,避免被美國起訴的時候」。聯合國曾在2016年要求英國「釋放」阿桑奇,但被英國拒絕。
UK refuses Ecuadorian offer of mediation "The Government of Ecuador knows that the way to resolve this issue is for Julian Assange to leave the embassy to face justice."
— WikiLeaks (@wikileaks)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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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外交部:阿桑奇受審才是解決辦法
阿桑奇在2014年向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小組(U.N. Working Group on Arbitrary Detention,UNWGAD)投訴,稱自己正遭受任意拘留,為了避免遭到警方逮捕,被迫藏身於大使館內一處30平方公尺(約9坪)的空間,照不到陽光、缺少新鮮空氣,他的心理健康為此付出「重大代價」。2年後UNWGAD宣布,認定阿桑奇遭英國與瑞典任意拘留,應立即放人,並給予補償。
當時英國和瑞典均表示,UNWGAD的裁定不具法律約束力及司法效力,阿桑奇的訴訟案並不受到影響。此外,對於厄瓜多表示尋求英國及第3方找出解決方案,英國外交部發言人回應:「厄瓜多政府知道解決此案的方法,就是讓阿桑奇離開大使館,出來面對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