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台北市勞動局今(15)日向中央提出4項建議,包括:加班補休工資核算、加班時數認定、勞資會議限期備查及特殊行業認定,呼籲3月實施前補足法規缺漏。
《勞動基準法》修正案日前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今天上午召開記者會,並邀集各工會組織參與向中央提出四項建議,呼籲3月1日前補足法規缺漏。
4項建議類別分別為,「加班補休屆期核算工資如何實現」、「每3個月累計加班時數的認定」、「勞資會議同意後限期備查」、「對於有關32條、34條或36條所謂特殊行業的認定」。
有關加班補休部分,賴香伶指出,應以「訂定期限」取代「協商」,若以實務建議,半年是最佳方式。
加班時數上限 北市勞動局呼籲以「任」3個月計算
加班時數認定部份,應以「任」3個月為基準。職安科長蔡爾森解釋,每月加班工時已提高至54小時、3個月合計不得超過138小時。舉例來說,「每」3個月,可能1、2、3月合法,若2、3、4月的某月加班時數多,就有違法疑慮卻又無法可管,因此「任」3個月較能保障勞工權益。
勞資會議結果備查 賴香伶:應訂定回報主管單位期限
勞資會議同意後限期備查部分,賴香伶表示,許多勞資會議並未實質報備,因此應訂定回報主管單位期限。此外,經查轄內雇用30人至200人的單位共有7096家,已設置勞資協議有2699家,但未設置高達4397家。
特殊行業認定部分,賴香伶認為,中央、地方應該統一,因此建議由中央統一見解。
她強調,召開記者會目的是反應第一線人員對於修法疑慮,並提出善的建議、好的方案,不會因保護不周,讓勞資雙方關係更緊張,因此呼籲中央在3月1日正式實施前,修正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