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反紐約強姦冤案 反思媒體失職

2014-06-28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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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莉大約在晚上九時至十時之間遭襲,她在午夜一時三十分左右被人發現躺在草堆上,頭部被打傷,呈脫水現象,流血甚多,左眼一帶傷勢最重,全身衣服被脫光,乳罩還在,但被拉到腹部。梅莉被發現時已昏迷不醒,且仍在流血,送至醫院急救,醫生說她「很可能活不了」!她昏迷了六個星期。紐約警察展開大搜索,受害者被媒體稱為「中央公園慢跑者」(Central Park Jogger)。當時正是紐約猶太裔市長郭德華(Edward I. Kuch)當政的尾聲,全市治安越來越壞,那年就有三千二百五十四件強暴案,黑白族裔之間(亦包括黑人與拉丁裔之間)關係逆轉,全市充滿了不祥與矛盾對立的氣氛。警方很快逮捕了五個涉嫌毆傷和強暴梅莉的青少年,四個是黑人,十六歲的懷斯(Kharey Wise)是拉丁裔(即華人口中的「西班牙人」)。哈林黑人區的一位牧師對《紐約時報》說:「在美國,只要是一個白女被強暴,警方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先抓一批黑人青少年,中央公園案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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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兩家小報《紐約郵報》和《每日新聞》在報道中央公園強暴案時,經常出現強烈、煽動性的字眼,如形容嫌犯是「動物」、「野狗」(feral)、「狼群」(wolfpack,不良少年幫)、「野蠻兇殘的」(savage)和「四處撒野」(wilding)等。《紐約時報》受到媒體一面倒的影響,亦刊登了一些有失大報公正立場的新聞與評論。

警察找不到犯罪證據

媒體的「喊打」之風更直接衝擊到辦案的警方,警察找不到五名嫌犯的犯罪證據,他們完全根據這五名青少年的「供認」(confession),而予以起訴。首次審判於一九九零年八月舉行,三名嫌犯(兩名十四歲、一名十五歲)被判五至十年有期徒刑,他們坐了七年牢。九零年十二月召開第二次審判,一名十四歲的嫌犯被判五至十年,他被關了七年;十六歲的懷斯被判五至十五年,他坐了十三年牢。

二零零二年,李斯(Ma- tias Reyes)向紐約檢察官辦公室坦承在八九年(當時他十七歲)四月十九日晚上單獨犯罪,在梅莉身上和衣物上找到的DNA亦證明是李斯的。拉丁裔的李斯是個累犯,他的犯罪紀錄以強暴和殺人為主,他當時因別的案件被判無期徒刑。曼哈頓檢察官摩根索(Robert M. Morgen- thau,其父即小羅斯福時代的財政部長)建議法官撤銷(vacate)先前對五名嫌犯的判決。紐約最高法院法官德哈達(Charles J. Tejada)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宣判,過去對五名嫌犯的判決予以撤銷。但猶太裔的富豪市長彭博(Michael R. Bloomberg)不服高院裁決,五名嫌犯反控紐約市政府,整整打了十年官司。彭博政府認為李斯的自白不足採信,又認為強暴案不是一個人犯案,絕對有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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