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彰化遊子,看到今年6月30日彰化縣彰化市喬友大火案件罹難消防員家屬的控訴,令人同感鼻酸。
事實上,政府就是要防止此類之重大事故,才在2019年增修了《消防法》第27-1條。其第一項明文要求中央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之原因,應聘請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
避免消防員因公殉職悲劇一再重演
同條並賦予調查會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出災害搶救改善建議事項及追蹤改善建議事項之執行之重責大任,更賦予調查會向有關機關(構)調閱或要求法人、團體、個人提供資料或文件之權限。此等安排,就是希望藉此避免消防員因公殉職的悲劇一再重演。
內政部消防署也依照《消防法》第27-1條於2020年4月發布了〈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從人員組成的數量來看,足見災害調查會之重要性。〈設置辦法〉第3條規定調查會置委員13人至17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內政部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內政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1.主管消防、營建、毒化物或其他相關機關(構)之代表。
2.具有消防、刑事、鑑識、電力、建築、化學、機械、工業安全、土木、結構、法律、交通或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
3.基層消防團體代表。
4.其他團體代表。
前項第2款及第3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2分之1。
調查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3分之1。
內政部將調查會審查內容秘密化
令人費解的事情是,內政部在〈辦法〉中加入法律所沒有要求之條件,就是將調查會審查內容秘密化。
然而,喬友大火罹難消防員之家屬欲參與災害調查會,卻被拒於門外而引起譁然,完全背離人民的法律情感,不禁令人反思整套災害調查會制度是否反而會失去公信力,讓人貼上為本應該被咎責的內政部護航的標籤。如此,不但沒有解決《消防法》修法原本要解決的問題,反而製造更多矛盾對立。
姑且不論消防品質與公眾安全本來就重大相關,造成訓練有素的消防員死亡的災害,往往可能涉及主管機關監管上之嚴重疏失,此類災害調查會之選任運行本就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假如內政部再將所有調查過程跟內容,自行加入法律所無之限制,也就是機密性,此舉將會完全扼殺災害調查會之公益性質,乖離於《災害防治法》修法之本意。
依照法治國原則,家屬應有絕對知情權
筆者以為,災害調查會之內容涉及所有國民之人身安全,必須以最大公眾監督之方式為之,本應進行積極之資訊公開,如調查過程中有機密問題,自可申請用保密方式為之。
舉輕以明重,罹難消防員之家屬對於調查結果有切身利益,依照法治國原則,本應有積極有效之程序保障,有絕對的知情權,透過家屬參與更能協助真相釐清,也保護所有台灣公民的身家安全。筆者希望喬大是台灣所有消防員及其家屬最後一次面對身離死別.保護打火弟兄安全,從更公開更保障程序正義的災害調查會開始。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