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筆者投書《風傳媒》「歷史與法律看M503航線爭議」,該文業已建請主管機關勿將系爭航線與其他無關的航空行政處分,做出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4條的不當連結。然日前民航局以大陸中國東方航空與廈門航空飛航上開系爭路線,因此對春節加開176班航次,影響5萬人次的班機不予以許可,風馬牛不相及,令人遺憾,且再燃紛爭,試以法律與歷史論之。
首查,賴聲川導演的表演工作坊《這一夜誰來說相聲》,有橋段叫《四郎探親》,描述解嚴前兩岸骨肉分離,借用楊四郎在番邦十五年無法返家的故事,當劇中人嚴歸(李立群老師飾)的父親,要偷偷返回大陸,他說:「我向家裡捎信,一不是想通情報,二不是想升官發財」、「我反的是共產黨,不是反我媽媽啊。」等語,不禁讓人落淚;一語道盡骨肉分離,政治分立的無奈。然今蔡政府讓台商與兩岸同胞不能春節團圓,我們要問問:「反共?反人民?」
次查,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本條例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所稱人民,指自然人、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等語,定有明文。是以,中國大陸人民與法人之權利,亦應受我方保護,且上開權利主體亦屬憲法第24條,與國家賠償法第2條所應保護的「人民」。承前,中國東方航空與廈門航空,雖為法人,然同為上開條例與法規所保障的「人民」,亦受國家賠償保障,殆無疑義。
又查,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0條》:「侵權行為依損害發生地之規定。但臺灣地區之法律不認其為侵權行為者,不適用之。」等語,定有明文。又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3085號》:「又營業權依德國民法通說係屬德國民法第823 條第1 項所指之其他權利,具有絕對性之性質,而我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所稱之權利,是否包含營業權,學者多認其為一獨立之無體財產權,直接妨害營業,或因有效處分使事實上減縮或喪失權利,即有構成營業權之侵害(參史尚寬教授所著債法總論第135 頁)。」等語,著有明文。
是以,綜合前開條例,與前大法官史尚寬對營業權見解與實務判決,和民法第184條第1項的意旨:若對岸人民與法人受到侵權行為,而使營業權受到侵害,有妨害營業與減損權利,可提民事訴訟。承前,對民航局於本件藉故刁難,欠缺法律依據之行為,使176春節航班,5萬人次受影響,對公司直接造成營業損害,又衍生乘客與糾紛,商譽受損,豈無國家賠償責任?是以,若民航局仍恣意妄為,就法論法,大陸航空公司,恐非待宰羔羊,官民鬥法,亦勝敗未定。
末查,《晉書第34卷》與《資治通鑑第79卷》記載晉國大將羊祜與吳國軍事對峙,雖有交兵,不用奇計;遇有俘虜,則允其返家;若向吳地借糧,即以等價償還吳國人民;就連交界打獵,若獵物為吳人所射,比返還之。吳人心悅臣服,連吳大將陸抗,亦以信義待之。兩軍於劍拔弩張之際,尚不忘保境安民,真愛民良將!然而,今蔡政府捐棄「九二共識」在先,又無力阻撓對岸航線,卻葬送人民福祉。台商與陸配子女也不禁要問:「您是反共?還是反我媽媽?」。四郎探親的荒謬劇再現,民怨沸騰,孰令至之?除夕在即,間不容髮,望蔡政府以智慧與仁心解決。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