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憤怒的美國遊客在法蘭克福機場罵德國警察「納粹」後惹上官司。警察稱,這名49歲的女教授在安檢時被告知隨身行李中攜帶過多液體,之後她就開始「無理取鬧」,甚至大罵機場警察是「xxx混蛋」和「xxx德國納粹警察」。但是之後她否認自己把警察稱作「納粹」。她在好奇為什麼她會被指責,而不是他後面那個「留有希特勒青年頭」的「納粹長相的小伙兒」。
這場口角的結果是:在初步刑事法律程序中,該女性被指涉嫌誹謗,並須為後續法律程序提前繳納207歐元的費用。數天後,她在《赫芬頓郵報》(The Huffington Post)上發表了一篇長達4000字的煽動性文章,因此其案件進一步升級。
為何事關緊要?
在戰後德國,有關納粹的辱罵性言語一直都存在,主要的形式有:將人比作希特勒或戈培爾(納粹德國時期的宣傳部部長)、類比蓋世太保或集中營。1947年,德國《明鏡》周刊曾把「去納粹化部長」戲稱為「金髮希特勒」,不太隱晦地提醒讀者,他曾經是納粹政府的支持者。不到20年之後,一家西德的報紙將烏布利希(Walter Ulbricht)領導的東德比作集中營。
但是這些例子並不意味著這樣的比較在德國是被接受的。語言學家艾茨(Thorsten Eitz)在其2010年的一篇文章中指出,每次有人公開打破這一禁忌,其它媒體總會對其群起而攻之,因為這違背了德國社會對納粹政府特有本質的共識。因此,這種比較是不相稱的。
當這樣的比較針對個人時,就更加不成比例了,在位於曼海姆的德語語言研究院就職的文化語言學專家坎伯爾(Heidrun Kämper)如是說。她向德國之聲解釋說,罵人納粹使人想起「整個集權專制國家以及服從一種現實的信仰,使人聯想到那種體制下的壓迫」。
是否違法?
根據《德國刑法典》第185條,誹謗觸犯刑法。2016年,一名不耐心的司機因為罵人「老混蛋(old a-hole)」而遭到1600歐元的罰款;同一年,一名未成年青年因為向警察露出了「所有警察都是混蛋(ACAB)」的字樣而被罰做社區服務,他的嘴唇內有這幾個字母的紋身。
罵人「納粹」或和「第三帝國」作比較又是另一個級別了。罵人「納粹」肯定比罵人「笨蛋」嚴重。基爾大學的法律專家海因裡希(Manfred Heinrich)在接受德國之聲采訪時指出,說人是「納粹」是在暗示無恥和野蠻的行徑。
海因裡希強調,德國禁止崇拜和頌揚納粹主義。但是沒有法律條文禁止稱人是「納粹」。但是按照德國法律,詆毀別人的名聲是違法的,也就是犯有「誹謗罪」。
在納粹政權的統治下,數百萬人死於大屠殺或戰爭,更別提希特勒犯下的其它滔天罪行。因此將人或物和納粹或第三帝國做比較就不是一般的侮辱性言語。海因裡希說:「你可能會說這過於敏感了。但是許多德國人不願意被歸入那一類。過去發生了非常糟糕的事情,人們不願意被相提並論。」
作者: Kathleen Schuster (/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