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具「修法權」?

2021-10-10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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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行政訴訟法第88條規定,期間除法定者外,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反面解釋,法有特別規定法院審判長即無置喙餘地,上開條例既規定「一年內」,同條例第7條復強調「第5條所定返還規定,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適用現行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特別法就特定事件訂的具體時效,大法庭可以再幫追繳公務員虛擬執行的「在途期間」及「猶豫期間」嗎?簡直荒唐離譜!工業區紅綠燈常見外勞「僅供參考」,莫非大法庭也要追繳公務員將執行時效當參考就好,別認真,這無異「公權力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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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逾期被行政機關駁回,人民只能摸摸鼻子認栽,提起行政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知悉〉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否則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想就教最高行政法院,逾期訴訟貴院會毫無懸念逕駁、受理抑或權衡准駁呢?法規明明規定核發機關自條例施行後一年內,有時效起算基準日及期間數字,該條例自公布日施行,即民國106年5月10日,顯然尚未執行之案件已皆時效消滅,大法庭竟認訓示規定罷了。

報載訟案當事人關中、焦仁和與救國團退休謝姓公務員,都因被追繳退休金而提訴訟,銓敘部「一年不具法律效果」主張遭台北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不允可,認定公文已逾法定期限即有公法權利消滅情事,判銓敘部敗訴。北高行及中高行依法判決絕對站得住腳,筆者至少十張違規罰單因超過五年行政執行時效而罹於消滅「爽快經驗」。

法律會規定刑事追訴與民事請求權時效,有其道理,一則不能讓當事人陷於久懸不決,換句話說法律不保護權利睡著的人,時過境遷證據佚失難舉證及不復記憶,社會新秩序必須維護,最高行政法院難道要當事人一輩子處在不定案狀態中,活在無限期債務追討陰影下,何況他們領的是有憑有據「法定給與」,受信賴保護、法不溯既往及「現行有效法」三重保障,法律已有明訂,且清楚淺顯易懂,憑什麼說三道四再作見解解釋推翻法律,為虎作倀幫「國家錢莊」助紂為虐討債,司法良知被狗咬了嗎?

民事各項請求權,超過法定期債務人仍可清償,債權人及法院則無權索討,刑法時效也都硬梆梆的。以上皆為被告和債務人「時效利益」,不容審判官恣意剝奪,這也涉及法安定性,法律頒布週知即有全國恪遵效果,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明令公佈,最高行政法院焉得胡亂自以見解凌駕。

舉筆者訴訟例,法官辯論終結訂宣判期日,竟無故放聆聽判決人鴿子,查民、刑事訴訟法及法院組織法皆規定「判決應宣示之」,立法機關且將諸多重要「訴訟行為」及「法律效果」附麗宣判庭其上,法律名詞有「應」字者,即無比例原則及裁量彈性空間考量問題,這是法界權威高層說過的專業話語。判決程式有「應公開」規定,乃硬性規定務必如此,而合法乃為生效相對必然要件,殊無違法無效之法律行為能透過判例見解轉化為「違法但仍有效」之理,判例將法律強制規定轉換成訓示規定,誠屬顛覆法理,畢竟判例充其量僅視同法令,其見解效力焉能凌駕法律明文,國內訴訟法學者論述亦認─「判決宣示程序為判決生效要件 」。

再基於憲法、行政程序法暨中央法規標準法所明示「法律優越原則」,係指行政行為不得與法律相抵觸之謂,此項原則含蓋規範位階之意義,即行政命令及行政處分在規範位階上低於法律。行政、民事訴訟收取裁判費,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以見解「超法律」侵害人民訴訟權及財產權,違法違憲至為明顯。  

*作者為退休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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