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放振興五倍券,期待刺激消費以復甦市場景氣。然而,在8日開始領用紙本五倍券之際,即已出現超商門口聚集「黃牛」以95折價格(4500元),四處向民眾詢問出售五倍券意願,就有民眾當場達成交易變現。報載行政院蘇貞昌院長聞訊後震怒,並表示:「這是違法的,不應該。如果有,我們會法辦」。只是要問,現金收購五倍券違反哪條法律?法辦黃牛的依據何在?
依照大法官會議第143號解釋意旨,黃牛兜售娛樂、交通或競賽等票券,若向購票民眾誆稱票已售完,買家因此陷於錯誤而以高於原本票價購買黃牛票,該售票黃牛有可能成立刑法詐欺取財罪,最重處五年有期徒刑及併科50萬元罰金。另外,出售黃牛票雖然未達詐欺犯罪程度,但如果是非供自己使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罰則規定,最重可處3日拘留或1萬8000元罰鍰。
顯然不同於上揭處罰規定情形,五倍券是民眾無償取得,雙方以合意的價格達成買賣五倍券交易,民眾並無陷於錯誤交付財物的損失,當中不存在有黃牛的詐欺取財行為;再者,五倍券用途並非運輸或遊樂票券,收購五倍券亦非用以轉售圖利,即使日後向政府機關兌付賺取差價,這也不能成立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的違法行為。
五倍券是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授權發放,該條例並未訂定處罰民眾買賣五倍券規定;至於經濟部頒布的五倍券發放辦法第七條、第九條,雖有限制紙本五倍券不得轉售規定;但僅對於違反規定的商家取消兌付資格,對於一般民眾之轉售並無罰則。因此,從憲法保障人權的法律保留原則言,既然「法律」未有處罰人民買賣五倍券規定,政府即無權禁止收購五倍券行為。讓人驚訝的是,律師出身的蘇院長應該知道這最基本的法治國原則,竟然會說出要法辦收購五倍券如此的話語。
現金收購五倍券現象,反映出民眾希望現金資助超過五倍券消費的實際需求,是以政府面對民眾買賣五倍券問題,不應該只想到以法律處罰來禁止,而應該檢討發行五倍券能否有助民間紓困?若改以發放現金作法是否較能符合民眾需求。最後要呼籲政府當局,現在市場行情沒有主計長講的一碗20元蚵仔麵線,擬定各項經濟振興方案應該苦民所苦。
*作者為(台北市)銘傳大學財金法律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