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去年11月判決上屆高雄市議長選舉亮票無罪,檢察總長顏大和今天(16日)提起非常上訴。顏大和認為,法院對亮票是否違法判決見解不一致,因此透過非常上訴促使最高法院做出統一見解。
顏大和表示,豈有巿斗小民亮票有罪,民代議會殿堂公然亮票有理而無法可罰?且依最高法院判例,顯見亮票行為足以綁架期約賄選。
最高檢公布非常上訴理由,檢方認為法院的判決違反憲法、選罷法、地方制度法和刑法的洩密罪共4種法律,並批評法院僅憑被告蕭永達一面之詞,判決有自創法規為犯行脫罪的嫌疑,有適用法則不當的違誤。
高雄縣市於2010年合併升格後,第1屆正副議長選舉共有66名市議員亮票被檢方查辦洩密,其中8名市議員以吹乾印痕的方式技術亮票遭起訴。去年高雄高分院判決8人無罪定讞,高分院指出,該投票屬議事程序範圍,及國會自治,刑法也無處罰規定,因此判決無罪。
不過,第13屆台中市議會亮票案,議員在選票上自己姓名處摺一直線摺痕當記號,以證明自己沒跑票,當時法院則裁定是做記號洩密,3名市議員被判刑6個月。
顏大和表示,可見法院對於亮票行為是否觸法的見解不一致,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述,要問問最高法院,摺痕是亮票,吹乾印痕的技術亮票算不算亮票?
最高檢的非常上述理由,針對高雄高分院判決提出5大違誤。首先,最高檢認為法律容許亮票行為,市議員投票權將受金錢、不法壓力影響。以第13屆台中市議會議長選舉為例,議員收受候選人賄款,集體亮票表態依約投票,足以顯見亮票行為足以綁架期約賄選。
第二,上屆高雄市正副議長亮票案,雖然沒有查獲金錢、外力介入的明確證據,但政黨和人情壓力介入頗深,從監視器畫面可看出議員投票的自由意志受到壓縮。
第三,法院判決僅憑被告市議員蕭永達一人之詞,認為被告圈選屬於個人意志,並沒有體察到當時時事,判決和現實脫節。
第四,正副議長選舉市議員公然集體亮票,引起輿論批評,豈有市斗小民亮票有罪,民代議會殿堂公然亮票有理而無法可罰之理?
最後,原判決在「無記名」和「秘密」2個詞之間做咬文嚼字的不同解讀,既肯定憲法和刑法保障無記名投票內容的秘密性,卻又對地方制度法明文應行使無記名投票,否定市議員投票應符合秘密,在法律見解上出現矛盾。
最高檢表示,議長選舉亮票的法律見解爭議,對現今及未來各屆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選舉議長、副議長或主席、副主席涉嫌亮票有無刑責,及檢察機關偵辦標準統一性事涉重大,影響甚鉅,最高法院有加以闡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