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司法機關:縱然在相關提及「無薪休假」的司法判決書,在用語表達上亦未統一,根據學者陳建文副教授、吳姿慧副教授的搜尋整理有「無薪停工」、「無薪假」、「彈性休假」、「縮短工時」,但以「無薪休假」最為常見。
3.相關法規:
A依《就業服務法》第23條第1項前段:「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得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循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則是使用「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用語。
B依《就業保險法》第12條第4項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8條:依《就業保險法》第12條第4項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8條:「僱用安定計畫,涉及雇主與被保險人約定縮減工時及依其比例減少薪資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則使用「縮減工時及依其比例減少薪資」用語。
4.學者意見:
A劉士豪:「無薪休假」用語應是「減少工作時間」。
B韋文梵:「無薪休假」用語應正名為「縮減工作時間」。
C陳建文:「無薪休假」是「經濟性暫時停止主給付義務」;是「經濟性變更勞動條件」;常常形同是「經濟性終止(大量解僱)的局部實現」。
二、減班休息(無薪假)之定性與實務作為:
A學者見解:
1.陳建文副教授:
(1)本質上是雇主在面臨經營緊張時的一種應變措施,將「無訂單可供勞工工作但仍需支付工資」之經營風險責任,部分或全部轉由勞工承擔。
(2)事實上,「無薪休假」是雇主面臨經營危機所可能採取的經濟性僱用調整措施的「先行措施」,其「最後手段」是「大量解僱」。兩者均須要有合理性與必要性規範。
(3) 「無薪休假」牽涉大量勞動契約的公共性僱用管理問題,除了契約層面的規範處理之外,也應該要求雇主「依『法』行政」,就企業組織人事行政運作層面建構一套「行政程序法」,不應該被簡化為「個別勞工同意」看待之。
2.林佳和副教授:
(1)關於無薪假(No-pay leave or furlough)又稱減班休息,法並無明文規範。
(2)從學理上、德國社會法法制下概念來分析:(2)-1是指發生普遍性經濟原因或不可避免之事故。(2)-2非為特別企業危險與經濟危險之範疇。 (2)-3是屬暫時性的減少工作(停工)。
(3)減班休息(無薪假)須具有「法律保留」,並以社會法手段處理,不能任由雇主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前3款事由終止勞動契約。(3)-1歇業或轉讓時。(3)-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3)-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