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確定的是,如今還在以小蝦米對抗大鯨魚般鬥爭的住戶們,由於並非最初直接出資興建之主體,並未原始取得建物所有權,無法以所有權人身分向實施都更的麗晶企業(該公司負責人為周哲宇,幕後出資的老闆即為寶佳建設董事長林陳海)談判。則做為事實上處分權人,究竟在都更程序上該何去何從,上文已經針對就玩建戶在都更程序可主張的權益,但現行法規和實務運作真的足夠保護中泰案的這些住戶嗎,恐怕是有所不及。接下來本文將針對中泰案及釋字709的角度切入,討論在釋字709號框架下,未來可納入都更條例修法的「中泰花園條款」。
釋字709號作為法律系學生憲法課程中的必讀釋字,筆者先簡單歸納其重點便讀者帶入:
釋字第709號解釋的聲請涉及到王家文林苑都更案(本文不多做介紹),大法官就舊都更條例第10,19及22-1條進行合憲性解釋,宣告前兩者違憲,第22-1條則與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釋字709對於當時的都更程序進行嚴厲批判,理由書中闡釋的法理也成為日後都更條例修法的標竿。
釋字709號解釋針對都更計畫程序中的核定其定性做出表明,屬於行政處分,且是侵益處分的性質,而相關處分的效力不僅涉及都更戶的自由權及財產權,更對當地住戶的公共利益均有重大影響,而舊都更條例第10條及第19條分別因為未能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的權利且未將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其他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分別送達,並公開舉辦聽證為由認定違憲,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應享有行政上正當法律程序等語。
由此可知,釋字709不僅認定都更關係人有享有正當法律程序之權利,更確立了都市更新計劃本身不僅在保障原住戶之財產、居住自由權,由於它本身跟都市計畫環環相扣,更涉及公共利益,所以相關處分應該要經過通盤考量方能符合比例原則。
針對釋字709,立法院做出的回應是在2018年對都更條例做出大幅度修正,其方向大致可分為三:
一是以容積獎勵明確量化和提高稅率優惠之方式提升民眾及建商都更之意願
二是建立公開審議、公聽會、聽證會及協商機制確保原住戶及相關權利人之權益得受到保障
三是加強都市計劃和都市更新間的關聯性,並且賦予地方政府在三道程序(都市計畫委員會、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及聽證會)後得以公權力介入,協助實施者就拆除或遷移之期日、方式、安置或其他拆遷相關事項協調完成後代拆。
政府正視都更條例問題,並以釋字709號解釋作為出發點做修正,應予以贊許,未來在續行修正,本文以中泰案為例給予兩則建議期許將來政府能將「中泰條款」納入都更條例,並以相關爭議作為修法優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