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視董事會日前通過總理事郭建宏不適任案,郭建宏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指該決議有重大瑕庛應屬無效,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則於2月27 日駁回。
華視1月11日召開董事會,通過總經理不適任案。華視董事會事發發出聲明,指郭建宏不適任的主要理由是「無法落實公廣集團經營理念」,其中包括7大缺失:領導力不足、管理能力要再加強、對董事會及監事會議結論未能執行、預算編列缺乏正確性、節目製播缺乏前瞻性及差異性、個人交際費控管不良並缺乏對內部稽核的尊重。
郭建宏隨即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指董事會並未要求董事長陳郁秀就7大缺失提出明確之事證,未就其指摘事項詳實調查,使得郭建宏對此7項缺失無從答辯;郭建宏以公視董事會於1月18日通過「副總經理不適任案」,尚給予陳厚裕長達1個月期間的說明準備,相較之下,華視董事會卻未給郭建宏充足期間回應,顯見其恣意草率。
郭建宏更指出,華視近10 年間已更換多達8位總經理,他遭董事會決議解任,勢必造成公司人心惶惶,打擊 員工士氣,他任內製作的《綜藝非常讚》也受嚴重影響,更造成節目主持人張菲及演藝圈反彈,因此如不准聲請人郭建宏定暫時狀態,郭建宏於任職期間所辛苦建立的電視台形象、商譽及收視率將毀於一旦。
針對郭建宏聲請,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指出,依華視董事會議事規範是「董事會議之決議,除證交法及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1月11日則是全體董事出席,董事會召集程序尚無違法之處,且陳郁秀確曾提出總經理評核書面資料、董事會議也就終止委任聲請人議案進行討論,並達成終止委任之協議,由形式上來看,郭建宏的總經理職務已然終止。
針對郭建宏指華視董事會並未依「經理人實施辦法」及「董事會議事規範」之相關程序,給予他充分答辯之程序保障等,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表示,「經理人實施辦法」僅規範:「董事會在作成適任與否之決議前,『得』視需要進行訪談」,「董事會議事規範」第8條第2 項看定:「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人員列席,必要時亦『得』請會計師、律師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性質上都非強制規定;而且董事會決議是否有瑕疵?是否無效?都不是保全程序所得以審究,實難因此推認郭建宏「總經理職務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
針對郭建宏指華視更換總經理頻繁,公司人心惶惶,如不准其定暫時狀態,華視將受重創,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表示,根據郭建宏所提事證,實不足以解釋何以定暫時狀態由其繼續行使總經理職權,即可防止上開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之情事發生。民事庭最後裁定駁回郭建宏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