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靜如:律師陪同客戶開庭可能偵訊到半夜,難道要10點下班嗎
馬靜如特別以律師事務所為例,很多律師開庭或陪同客戶偵訊時間很長,可能會偵訊到半夜,《勞基法》第84-1條雖然有包括律師,但是每日的工時上限,還是限制在12小時之內,這讓很多律師事務所,難以符合《勞基法》規範,「如果客戶偵訊到半夜12點,難道辯護律師因為是女性,必須告訴客戶,『對不起,10點要下班嗎?』
馬靜如表示,《勞基法》第84-1條不僅限制到律師與法律主管,律師加班過程,律師事務所僱員也得配合加班,但這些不具備律師身份的高薪僱員,卻不能適用「責任制」規定,「我們呼籲政府,不要管這麼滴水不漏。」
對於國發會在完成《勞基法》修法後,已經表達下階段修法,將針對知識型產業等服務業進行放寬,美國商會已表達樂觀其成,馬靜如表示,「美國商會主張的是高階專業人士與管理階層,可以與《勞基法》工時規範脫鉤,薪資是一個衡量基準,達到多少水平的勞工,在職場上已具備保護自己能力,這些員工可以不用適用勞基法。」
馬靜如說,「早年我還是菜鳥律師時,我一天工作12小時以上,有時甚至一天工作18小時,因為我知道我進入的行業,就是所謂的自由業、服務業,《勞基法》每日工時上限12小時規定,對於高薪工作,有必要給予進一步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