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高齡就業專法實施,看一個不公平現象

2021-12-12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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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長柯文哲11月14日出席台北市勞動局舉辦的高齡就業博覽會。(資料照,取自台北市政府網站)

台北市長柯文哲11月14日出席台北市勞動局舉辦的高齡就業博覽會。(資料照,取自台北市政府網站)

台北市長柯文哲在銀髪職務新創中心第一屆友善企業聯盟宣誓大會暨笫五屆菁業獎/青鳥展翅奬頒獎典禮致詞表示:台北市的勞動市場有3個問題,包括結構性失業丶銀髮族與青年就業率低落,銀髮職務新創中心針對的就是第2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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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以始終關懷中高就業問題的NGO團體的我們,不禁要向可能會參選下屆總統的柯市長指出一個不公平現象:勞動部因應蔡總統的政見,推動「中高齡就業專法」的設立,也在2020年12月4日開始施行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一條,就寫明世代合作,暨第十條世代交流等文字,勞動部亦訂定相關子法丶同日同步施行,從「中高齡者及高齢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丶「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退休中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細究其條文,除了第一項施行細則之外,四項辦法在其各自的第二條文:均明確寫者~本辦法所稱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最令我等無法苟同的是:「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第二條最後一句: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回顧2015年聯合國提出17項永續發展目標SDGs,目前亦是我國國家發展計劃所致力努力的目標;其中第八項指出「促進包容且永續經濟成本,達到全面有生產力的就業,讓每一個人都有一份好工作」。

再者「中高齡就業者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在第三條條文,亦明文規定~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

將主計總處第119號國情統計通報刊載的我國公務人員36.6萬人排斥在中高齡就業專法相關子法適用範圍外,合情?合理?合法?

在2017年聯合國世界人口高齡化報告指出:各國應通過人口變化估算制定的人口高齡化政策,並履行2030年的「沒有人會被放棄」之目標。

沒錯,即使柯市長再重視中高齡者再就業瓶頸,但是主管部會卻在相關子法上忽略了,或者我們可以稱之為涉嫌歧視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好不容易將禁止職場年齡歧視列入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修正案,並且三讀通通過、如今竟然在中高齡就業專法通過並且開始實施同時,卻在子法上對中高齡屆退國公營事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予以排除,這就正如同2010年元月十九日「多元就業竟不准請喪假」同出一轍.雖說當時的職訓局長回應:多元就業方案是屬於「公法救助」並非一般僱傭關係,因此不適用(勞基法),其說詞之荒謬,無怪台大國發所辛炳隆教授認為,多元就業本質上是僱傭關係,應讓勞工適用(勞基法),「相關方案都是政府出錢,多編預算就能解決。」

同理面臨屆退中高齡公務人員同様是閒置勞動力,為什麼就要想方設法排除在外棄之不用,卻一再求提高中高齡勞動參與率、勞動部甚至腦筋動到「移工成移民」念頭上,我只能説個人才疏學淺,還望勞動部能夠不吝指正,譲我等心悅誠服的領受敎誨!

*作者為中高齡就業促進聯盟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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