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生虐殺貓被退學提告 台大:退學處分未違法

2018-03-15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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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澳門籍學生陳皓揚涉違反《動物保育法》,最終被法院判刑定讞,也遭校方退學,不過對於退學處分陳生表示不服,提告欲要求撤銷。(資料照,陳明仁攝)

台大澳門籍學生陳皓揚涉違反《動物保育法》,最終被法院判刑定讞,也遭校方退學,不過對於退學處分陳生表示不服,提告欲要求撤銷。(資料照,陳明仁攝)

台灣大學化工系澳門籍學生陳皓揚,於2015年接連虐殺流浪貓,被法院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判刑定讞,而台大校方也在2016年做出退學處分。不過,陳皓揚認為,學分修畢已符合畢業資格,因此向校方提告要求撤銷處分,今(15)日開庭時台大則堅持立場,指陳涉案時尚未辦理離校手續,是犯案後才提出申請,因此退學處分並未違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將在29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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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未現身的陳皓揚由委任律師表示,依據《學位授予法》與台大相關規定,學生修業期滿即代表畢業,台大認定畢業與否應以成績及格與否為準,而非校方一再主張的「辦理離校手續完成時間」為準。且校方所說的離校手續,也僅是還書、欠費繳清或確認健康保險轉出等單純行政事務,不該以此相繩。律師指出,台大為保全證據拒絕當事人辦理離校手續,是不正當的方式強制學籍繼續,最後再給予退學處分,是違法行為,且此案涉及的關係複雜,校方不該為了懲戒當事人改變既有制度。

台大:依照行政實務,退學處分並未違法

而台大代表則堅持立場表示,陳皓揚犯案時尚未辦理離校,是待犯案後才提出申請,依照行政實務而言,退學處分並未違法。

陳皓揚於2015年12月底在北市溫州街停車場徒手勒斃街貓,被逮後供稱心情不好就會有「報復」的衝動,難以控制,2016年5月被依違反《動保法》等罪起訴,檢方要求他接受校方輔導,也遭台大處分兩大過、兩小過。不過陳生於2016年8月又涉虐殺「動物誌」餐廳的店貓,二度涉嫌虐貓皆被監視器拍下,畫面曝光後引發公憤,陳皓揚也二度遭檢方起訴,台大隨即做出退學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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