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條件放寬 人權律師盼更多冤罪獲平反機會

2015-02-05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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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律師在立院舉行平冤記者會。(吳逸驊攝)

人權律師在立院舉行平冤記者會。(吳逸驊攝)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修正後,再審條件被放寬,許多遭受冤獄的被告將會獲得更多的再審的機會。冤獄平反協會今〈5〉日除肯定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外,也呼籲法院要勇於面對已確定的錯誤判決,正視救濟個案的精神,並修正和內化對於「新證據」的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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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重新定義何謂「新證據」,並加上「新事實」的認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新法規定,發現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已成立而未及調查審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始成立的新事實、新證據,經過單獨或綜合先前證據判斷後,足以讓原本有罪的人,應受到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的判決,應開啟再審。而法律修正前,新證據必須「確實」能證明無罪,修法後只要「合理相信」被告可能無罪,就可以開啟再審。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謝煜偉教授指出,舊法對於「新證據」的認定是援引民國18年的判例,直到修法前,實務見解對新證據都採嚴格的檢視,「判決確定前已存在」的證據巧合發現後,才能開啟再審。謝煜偉痛批,就連德國、日本對於新證據的認定,都不會有像我國一樣接近「畸形」的限縮解釋。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指出,法官通常不願因為再審而「打臉」前判決法官、得罪同僚,所以案件再審的機率非常低。「維持法安定性」通常是法院的說帖,但高榮志強調,法律安定性的基礎建立在人民的信任上,一旦誤判過多,人民對司法喪失信心,所謂「法安定性的維持」,只會讓法律更加僵化。

而司法院對於再審制度的修法,態度一直都很保守,越往高層越是如此,案件在高等法院能夠再審的機率非常渺茫。高榮志強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條仍需要透過法官解釋和操作,希望法官可以在法律修正後,重新思考新證據認定的放寬門檻。

謝煜偉強調,新法實施生效後,若新證據對前判決基礎產生動搖,就該給予再審的機會,然而他話鋒一轉,強調修法不是最完美的方式,還是要透過法院在實務上主動協助調查新事實和新證據,擴大救濟被告的精神,改變心態,才是最根本的方式。謝煜偉也呼籲社會多關注冤案,才能夠提高法院反省再審制度的可能性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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