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憲委員會今(18)日初審通過18歲公民權的修憲提案,若能順利通過,未來年滿18歲的中華民國國民,依法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以及被選舉權。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今進行修憲提案的逐條討論,民進黨、台灣民眾黨及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達成共識,修正動議共提18歲公民權修憲版本。
因為國民黨立委持續缺席,修憲委員會經點名表決後,通過三黨共提的修憲版本。
立法院初審後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18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130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會前指出,18歲公民權有非常多的版本是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稍晚在進行逐條討論時,第一條就會討論到18隨公民權,很高興時代力量、民眾黨及民進黨有一個共識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