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許多政論節目、名嘴及民意代表一再質疑,鎮瀾宮的章程與公益有關,台中市政府為何不敢公布鎮瀾宮的章程,難道是護航特定人!?
倘若心中還有「依法行政」4個字,這件事根本不是問題。政府資訊公開法將資訊區分為「政府應主動公開」及「經人民申請後始公開」之資訊,鎮瀾宮的章程為私人宮廟的章程,並非法律所定政府應主動公開之資訊,台中市政府依法當然不能主動公開。
至於人民要如何申請取得資訊,《政府資訊公開法》已有明定相關程序,例如申請人須填具申請書,敘明申請用途,又因章程事涉特定法人之權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還要求政府機關應先以書面通知該法人於10日內表示意見,接下來再審酌「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是否大於「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工商秘密」,政府才能為准駁的決定,或許質疑人士無視上述法律規定,但台中市政府豈能不顧法令程序而任意公開!?
如果一通電話、一張檢舉函,再高舉有關公益的大旗,就可以要求政府機關公開資訊,未公開就扣上「包庇」的帽子,基於同一標準,諸如:特定媒體得標標案的執行成效、國產疫苗EUA審查過程、3+11的會議紀錄、疫苗採購的價格等等,牽涉到全國人民的納稅錢,比起私人宮廟章程更關乎公益的事項,質疑人士是否也會、也應該要求公開呢?
*作者為台中市政府法制局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