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宕已久的高通(Qualcomm)反壟斷調查終於在10日畫上句點,高通企業表示,對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稱「發改會」)裁定其違反該國壟斷法,已決定不再提出異議,將被處以罰鍰9億7500萬美元(約新台幣300億元),也創下中國反壟斷法罰鍰最高的紀錄。
事件經過
高通公司擁有多項必要專利,手機廠商如蘋果、三星、華為等都是他的用戶,而每次使用高通的晶片,該廠就必須付出出廠價5%的專利費用,業內普遍稱此為「高通稅」。
而令廠商頭痛的主因,是高通可以藉此享受到免費的技術升級,每當各廠研發出新技術,這樣的模式讓創新較慢的企業也能緊跟在大廠之後。
中國三大電信之一的中國移動所使用的高通晶片超過6成,另外兩家中國電信、中國聯通若要開發未來4G市場,也無法避免使用高通專利;這樣的壟斷及專利費用引發其他企業的諸多不滿,高通既要賺取晶片費用,又要收高額的專利金,讓廠商利潤降低不少。
Qualcomm's flagship chip won’t appear in a much-anticipated smartphone from Samsung Electronics this year. http://t.co/RRRhWfWExQ
— WSJD (@WSJD) 2015 2月 2日
中國發改會介入
如此高調的姿態,使得中國發改會決定介入調查,經過長達15個月的拉鋸,高通決議不但願付巨額罰鍰,還承諾以下條款:(一)將獨立提供3G、4G標準必要專利,不和其他專利綑綁銷售,同時基於誠信原則來尋求交叉授權(不得任意要求反向授權),還給中國廠商公平的權益。(二)專利授權費率調整,3G授權費為整機的5%,4G則為3.5%,以上費率不適用於 CDMA 和 WCDMA 制式的產品(因有高壟斷優勢),這兩類計費基礎調整為整機的65%。(三)即使中國手機產品生產日早於2015年1月1日,高通也必須為這些產品提供一個執行新費率的機會,且對以上條款皆無異議,且反壟斷案的和解也將改善高通在中國市場的不確定性。
此次判決可能會造成高通在中國的專利授權收入下降三成,但中國發改委並沒有執行最高10%的處罰標準,而這次的調查結果是為維護市場競爭的秩序,並非針對高通,但許多外資企業如微軟、嬌生、奧迪、克萊斯勒等也曾遭遇類似的問題,質疑中國處理不公。
未來4G、手機市場影響
中國偌大的市場及其潛在的利潤是各企業無法忽視的部分,此次調查結束後,高通執行長莫倫科夫(Steve Mollenkopf)表示,在中國智慧型手機市場上,我們仍處於優勢的地位,這次的協議使高通能與小米等中國公司合作,小米現在也持續擴展至印度市場,有了穩定的合作關係,只會對公司更有利。
表面上看來,反壟斷調查讓其他提供中國晶片、手機的企業一個翻身的機會,但高通也並非等閒之輩,雄厚的技術及專利使其在中國的地位不容易被輕易撼動,若是反壟斷迫使高通專利費用降低、晶片減價,在競爭激烈的地區,提升利潤的空間反倒減少,對其他本土企業而言未必是好事。
目前國際上4G標準是使用FDD-LTE、中國則是主導TD-LTE,而高通積極投入制定TD-LTE標準,並有不少專利,未來將有一定的支配地位。這樣一來,中國若想進一步發展4G電信網絡,就必須保留和高通的對話空間。
Qualcomm agrees to pay $975 mln to settle China antitrust case, largest number in China history pic.twitter.com/97QVlTZoww
— China Xinhua News (@XHNews) 2015 2月 10日
季初即下修營收
高通2014年全球營收265億美元,其中一半來自中國。此筆近10億美元的罰款相當於高通2013年在中國8%的收入,高通也將本年營收從280億美元下修至263億美元。
專利權擁有者通常會依據收益程度,針對不同客戶收取不同比例的權利金。大企業因為市佔率高,所需支付的權利金便會比一般公司低。而今發改會要求高通對在中國國內銷售的手機採取固定權利金費率,不免讓人聯想是否為了扶植中國近期新興的智慧型手機製造商如小米、華為。
根據美國顧問公司麥肯錫(McKinsey & Company)2014年6月的報告指出,為了打平半導體的貿易逆差,中國政府宣布將在未來5到10年投資1700億美元扶植相關產業,並計畫在2030年成為電子晶片大國。
榮鼎經濟研究顧問公司(Rhodium Group)創辦人榮大聶(Daniel H. Rosen)認為:「許多在中國的美國頂尖科技公司都感覺他們現在是(中國政府的)標靶」,必須和中國官方一起合作以免成為下一個高通。
高通主要競爭對手英特爾(Intel)2014年9月便投資中國清華紫光集團15億美元,該公司分析師認為是中國政府發展半導體產業的領頭車。
發改會近年對多家外國科技公司展開反壟斷調查,科技資訊巨擘微軟(Microsoft)也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