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際奧委會的答復來看,谷愛凌的冬奧參賽資格並無問題。《奧林匹克憲章》也允許參賽選手具有多重國籍。谷愛凌究竟是否具有雙重國籍、是否違反了中國《國籍法》,則是媒體以及社交網站更為關心的問題。
「國籍衝突」的情況
中國現行的《國籍法》頒布於1980年,此後再無任何修訂。中國《國籍法》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該法總共只有18條,行文異常簡單,以正常字體打印不會超過2頁A4紙,因此在許多細節問題上相當粗略。而且,中國行政機關也沒有就《國籍法》公布過統一的執行細則或者實施條例。從多個中國駐外使領館的網站上,都能看到存在一些模棱兩可的例外情況。
比如,中國駐波蘭格但斯克領事館就在其網站上列出了「國籍衝突」之情形。該文介紹說,如果一人根據中國法律具有中國國籍、根據外國法律又具有外國國籍,但中國又不承認雙重國籍,這就構成了國籍衝突。
事實上,許多中國公民跨國婚姻在外國生育的子女,都面臨「國籍衝突問題」,造成了許多麻煩。比如在中國駐格但斯克領事館的網站上,就指出「中國國籍法不承認雙重國籍,在一人既有中國國籍也有外國國籍時,中國只承認此人的中國國籍,不承認此人的外國國籍;因此,當一人存在「國籍衝突」時,中國使領館不能在此人的外國護照上簽發中國簽證」。此類人員如果需要前往中國,必須申請「中國旅行證」,異常繁瑣地提交包括父母雙方身份證件、結婚證件、中國籍父母在其出生時的外國居留證件、出生證件等資料。
此外,當一名外籍人士自願申請加入中國國籍時,《國籍法》也沒有具體規定自願加入中國國籍者究竟應在多少天內放棄原有外國國籍。
不論谷愛凌究竟屬於上述哪種情況,可以確定的是,谷愛凌的冬奧參賽資格並無問題,她的國籍問題也還有討論和回旋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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