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廢除死刑,向來牽動著一個社會中,最為纖細的那條神經。保留或是廢止這一個刑罰,都有著許多的支持者,也都有相當堅實及有力的理由。既然死刑有著不小的爭議,存廢與否,都可以,也應該有著持續性的檢討,參酌民情及政策,並提出具體的方案及詳盡的說理,使人民得以了解當前國家的刑罰政策的方向及作法。然而,現在的處理方式,似乎不是如此,也因而使得這一個議題治絲益棼。
目前法務部對於死刑採取相當保守的態度,除了在2018年及2020年分別執行一件死刑外,就沒有再執行其他案件。目前全國仍有近四十名定讞的死刑犯在監。什麼時候執行(或確定不執行)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可說是撲朔迷離,霧裡看花。
法務部極少或甚至是不簽署死刑的執行,歷任首長也再三宣示,要廢除死刑、朝向廢死目標,或是逐步廢死。這樣的態度,也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了審判實務。為了因應行政機關的態度,法院發展出了「教化可能性」。若是被告尚有教化可能性,有教化遷善的機會,法院就不能判處其死刑,必須要審酌所有因素,確定被告沒有矯治向善的可能,才能處以極刑。然而,「可能性」的判斷,無異於要求法官預測某項事物在未來有無發生的機率,很容易就淪於仁智之見,甚至是各說各話。判決的內容也就難以發揮說理的作用,更遑論取信於眾。除此之外,最高法院日前也援用了公政公約,將最嚴重的犯行限縮在直接故意(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不含間接故意(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反其本意)。毫不意外的是,判決做成之後,又引起了社會上一陣熱議,各方莫不討論判決的說理是否妥適。姑且不論最高法院這樣解釋直接故意的概念是否正確,如此判處死刑案件,或許已經很難發揮定紛止爭的效果。
在過去一整年(2021年),最高法院沒有任何一個死刑確定案件,法務部部長也沒有簽署死刑的執行命令。整體來說,我國似乎如政府所說的,正朝向廢除死刑的目標前進,但是其中的具體政策、作法或是時程為何,並沒有明確的方向。唯一確定的,只有不或極少執行死刑,法院不或極少判處死刑,至於在法規範面,則沒有具體的修正或是改革措置。可以預見的是,政府如此曖昧模糊的態度,只是會讓人們在這一個極具爭議性的問題上,更不容易凝聚共識。
我們知道,不管是維持或廢止死刑,都很難在三五年內可以形成較為一致想法,但是在此之前,死刑還是可以,且應該有相對應的檢討及改革。這是因為,在有著死刑的現況之下,死刑的判處及執行必須正確、正當及妥適,應該可以有其高度的共識。以美國法制上的經驗為例,無論是在過去或是現在,死刑同樣也是爭議許多的議題,然而美國許多州在討論存廢的同時,也進行相關規範的改革。麻州早在2003年(將近20年前!)就召集了死刑改革委員會,提出修正法案,確保死刑只適用在至惡者,且保護無辜之人。麻州的改革方案包括了限縮死刑的案件類型、賦予被告更高辯護權、提高證明的門檻、獨立的鑑定審查機制、論罪及科刑程序(陪審團)的分立,以及成立一個獨立的死刑審查委員會等。這樣務實的改革方向,強化了審判程序的精緻度,所採取的是「寧可錯放一百,不可錯殺一人」的嚴謹態度,很是值得我國參考。
相較於美國的作法,我國在現況底下,面對死刑,等於是沒有任何具體的法制修正,法院只能想盡辦法地在既有的條文下,找尋可能的理由,不判處死刑;即使有了死刑的判決,行政機關也就將之作為一個數字上的累加,不簽署執行命令,達到廢除死刑的實質效果。但是法律中存在的問題,就繼續讓它存在著。這樣的態度,不僅難以說服人民,也無益於整體法制的進步。在法院接連做成關於死刑的判決,也引起各界的討論後,死刑法制的改革,斯時也。
*作者為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