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詐領助理費案,高等法院認定童仲彥詐領5萬1,842元,判童有期徒刑3年10月。童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童仲被關3年10月定讞。這個新聞出爐後,PTT鄉民熱議,不解為何只貪了5萬卻要被關接近4年。對我而言,不只是因為我們都姓「童」,更是好奇到底是哪個環節,才會讓一個法院認定只貪了5萬多,卻判刑接近4年。
最高法院判決雖然還沒有出爐,但既然是上訴駁回,理由應與高等法院判決差距不大。高等法院主要是認為,童仲彥以蔡博安為人頭助理,因蔡博安未實際從事助理工作,卻獲得助理薪水5萬1,842元,這筆錢則是匯到蔡博安提供的帳戶,但帳戶卻給童服務處使用。童仲彥則辯稱,蔡博安有實際擔任助理,只是後來再將助理薪水回捐給服務處。
這個判決最令人啟人疑竇的是,以人頭助理方式詐領不法所得居然只有5萬出頭,只要google查一下貪污判刑者的金額,還真的很難查到低於10萬元的。童仲彥既然長期擔任議員,若真要貪錢,只會貪圖這區區5萬元嗎?
其次,蔡博安在本案第一審稱,他認為自己有擔任童仲彥議員助理工作,會三不五時到服務處幫忙搬東西、修水電等雜物,法院卻認為蔡博安在偵查中稱不知道自己薪水多少,也有承認過自己應該不是助理,因此認定蔡博安實際上並非童仲彥助理。這裡有個疑點是,不論採信蔡博安偵查中還是審判中說法,可以確定的是,蔡博安不是完全沒有做事,只是做的事情非傳統議員助理跑行程活動,或許是因為這樣,蔡博安才會在偵查時認為自己不是助理,審判中又認為自己應該是助理這種矛盾情形。而蔡博安既然有幫忙做事,只是不知道自己薪水多少,這樣就可以認為不是助理嗎?如童仲彥的抗辯,既然蔡博安打從一開始就希望把自己從事庶務性質工作薪水全部捐給童仲彥,薪水又不高,他不特別過問自己薪水是很正常的。
就算承認蔡博安不是助理,童仲彥用這種方式貪圖了5萬1,842元,判3年10月徒刑基礎何在?高等法院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本罪是否成立重點在於是否具有「意圖為不法自己之所有」,也就是期望透過詐騙手段增加自己財產,而不是議員有虛報助理薪資情形就構成犯罪。高等法院在判決中引用最高法院見解:「若該助理補助費係流向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之事項,而非挪為私用,例如用以支付其他超出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之助理薪資,而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者,自與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之要件不符」。法院僅討論到童仲彥詐領的12萬3,842元中的7萬2,000元有實際發給助理作為薪水,故扣除後剩餘的5萬1,842元有不法所有意圖。但這扣除後剩餘的5萬1,842元,難道不用再調查是否真的進入童仲彥口袋,就可以直接推論有不法所有意圖?童仲彥這5萬1,842元很可能用於議員服務處,這種情形就沒有不法所有意圖。本罪刑度如此高,最高法院才會嚴格解釋不法所有意圖,只有將錢挪作私用,始可能符合本罪要件,這個要件也是許多有詐領助理費嫌疑人最終獲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原因,因無法證明詐領的錢有進入自己口袋。但在童仲彥案,卻沒有看到法院有嚴格認定這5萬1,842元,童仲彥是否有拿去私用,而是以「扣除法」認定童仲彥沒有把這5萬1,842元付作其他助理薪水,就算是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