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綠營立委黃文玲2014年參選彰化縣長時,遭綠委段宜康抹黑,當時段宜康在臉書貼文寫道「前綠營的黃文玲和國民黨的林滄敏竟然共用一個金主」,黃文玲認為段宜康暗指她替國民黨打擊民進黨,影響她的政治名聲,害她沒當選彰化縣長,提告求償1000萬元並登報道歉。一審判段宜康須賠償20萬元並在個人臉書刊登道歉啟事1日,今(10)日高院駁回上訴,仍判段宜康須賠20萬,並於臉書道歉,仍可上訴。
段宜康於2014年11月17日在臉書寫道「前綠營的黃文玲和國民黨的林滄敏竟然共用一個金主。上一屆立法院的第一財主,爭取連任時敗給魏明谷的蕭景田,左手撐著黃文玲,右手支持林滄敏。這位蕭大財主最近從農會和農業金庫搬了十幾億!想要幹嘛?」黃文玲認為是暗指她為國民黨打擊民進黨,影響她聲譽,憤而提告。
一、二審都認為段宜康的言論未經查證,就直指黃文玲的政治立場搖擺不定,使她的人格誠信被質疑是否適任彰化縣縣長,有損黃女人格,進而影響她於鄉里間累積的聲望,造成重大精神痛苦,因此判段宜康須賠20萬元並於臉書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