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懲性暴力,行政院會今(10)日通過修正《刑法》等4項修法,其中為遏制深度偽造(Deepfake)技術亂象,草案規範,若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營利,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但若散布強暴攝錄型性影像且營利,法官得加重求刑2分之1,最高可關10年半。
去年發生民進黨立委高嘉瑜遭施暴以及網紅小玉涉以Deepfake技術製作不實的換臉謎片等,近期又發生藝人謝忻私密照外流事件,引發各界關注、深度偽造合成影像犯罪等議題。
為建構性暴力犯罪防護網絡,行政院會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等4項修法,送立法院審議。
修法增訂刑法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專章,依按照動機和目的,層級化分類犯罪行為,從竊錄、強暴攝錄、散布到營利,刑度自6個月到7年半不等,惡行危害越大,刑度就越重。
草案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處9月以上7年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也增訂,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處1年6月以上10年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若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草案也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的行為,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
蘇貞昌:明確入刑區分犯罪樣態至關重要
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通過並表示,修法將偷拍、強拍等攝錄或散布私密性影像,以及製造或散布不實性影像等犯罪行為明確入刑,用增訂專章的方式,區分各犯罪行為態樣,明定加重處罰的規定,防範散布性影像,或利用科技方法進行深度偽造,因而侵害他人之隱私與人格權,至關重要。
蘇貞昌指出,另外也增訂刑法第91條之1等規定,明定強制治療處分期間、延長期間及相關程序。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
法務部則呼籲,民眾應尊重他人,不應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或散布性影像,並應留意辨識深度偽造技術影片,切勿製作、散布不實性影像,以維護個人性隱私與人格權,讓我國朝向先進之法治社會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