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工傷求償案,最高法院今(11)日就RCA一軍案246人上訴案宣判,24名員工及家屬確定獲賠共5470萬多元,餘下222人發回高院更審。
RCA於1970年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1992年因故關廠停產,後經發現該廠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導致高達1400多名員工死亡、罹癌及流產;1998年,RCA廠區受污染的地下水受證實無法整治,並有員工揭發罹癌事件,成立「RCA職業性癌症員工自救會」。
自救會於2004年4月、2016年5月以「桃園縣原RCA公司員工關懷協會」名義,委任律師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一般稱為「RCA一軍案」、「RCA二軍案」。2019年12月27日,台北地方法院就RCA二軍案,一審罕見採用「總額裁判制度」,認定未發病、但健康權受損就可獲得賠償,判RCA、法國Technicolor、百慕達Thomson以及奇異公司等應賠償1115人共23億餘元,寫下工傷案判賠金額最高紀錄;但案件仍上訴二審於台灣高等法院。
2018年8月16日,最高法院就RCA一軍案宣判,死傷的262人獲賠5億多元確定,其他246人發回高院更審。本月6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宣判,RCA等4公司應賠24名員工及家屬共5470萬多元;其餘222人未獲判賠,其中以無外顯疾病者居多。而後,RCA一軍案246人均上訴,最高法院今判決24人獲賠5470萬多元確定,另222人求償約11億、遭更一審駁回部分,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