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齡梓觀點:法官被撞還被判肇逃?保障權益死守現場!

2018-04-1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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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時,不管自己是否有責任、有過失,務必留在現場等待警方處理、協助通報救護車進行救護⋯⋯證明自己並無逃逸犯意,才能保障自己權益。」(示意圖,顏麟宇攝)

「發生車禍時,不管自己是否有責任、有過失,務必留在現場等待警方處理、協助通報救護車進行救護⋯⋯證明自己並無逃逸犯意,才能保障自己權益。」(示意圖,顏麟宇攝)

報載宜蘭地方法院某張姓法官於106年1月間駕車經過宜蘭市區一處路口,見路口號誌綠燈開車通過,卻遭一名少年騎車闖紅燈撞上,該少年和乘客均有受傷,張姓法官於車禍後未下車處理,駛離現場10分鐘後返回,向員警自首。車禍後來和解,但該法官還是被以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並應在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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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狹人稠,車禍事故頻傳,以筆者服務的桃園地檢署而言,每個月每個檢察官均會收到數件車禍案件,而談到肇事逃逸,多數人聯想到的可能是肇事者造成重大傷亡後,並未留在現場而逃逸的可惡行徑,對於這樣的人施以重罰也理所當然。於是在發生幾次重大車禍的逃逸案件並且引發強大民怨後,刑法肇事遺棄罪就被從 6月以上有期徒刑拉高刑度,修正為1 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然而,看似合理的修法,卻成為一般人可能一不小心就身陷囹圄的恐怖重罪!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的立法理由「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可知訂立肇事逃逸罪的目的是要避免傷亡發生,課以肇事者救護傷者的義務,因此只要客觀上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逸,主觀上行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現場,就會成立。所以,「肇事」並不以對該車禍之發生有過失為要件,這向來也是司法實務的見解。換句話說,發生車禍時,即使倒楣無辜被撞,只要未留在現場幫忙救護、報警,對方又受傷,就會被認為成立肇事逃逸罪!

20180120-酒駕專題配圖,車禍。(顏麟宇攝)
車禍發生務必留在現場。(顏麟宇攝)

實務上常見的肇事逃逸情形,並非如大家所想像的均是重大車禍,更多的是小擦傷、小碰撞。有些人認為對方無大礙就自行離去;有些人是初次發生車禍,不知該如何處理而離開現場;有些人認為是對方過失,即使對方受傷也不干自己的事而離開;有些人急著處理其他事務,也有人因為酒駕擔心遭警查獲而離去,卻不知肇事逃逸罪責實比酒駕罪重了許多!也有些自小客車駕駛人遭機車碰撞,因為認為是對方的錯,但不想追究而自行離去,卻因機車騎士受有傷害而遭移送肇事逃逸。更見過自小客車駕駛人被無照的少年騎士碰撞,因擔心報警會害少年被開罰,所以表明不追究車損後直接離去,卻不知這好心換來的是肇事逃逸刑責及對方勒索!

以桃園地檢署為例,106年全年新收肇事逃逸案件就有137件,而整年度遭提起公訴案件更有247件(含106年之前所收肇事逃逸案件)!就如案例中的張姓法官因對方闖紅燈而發生車禍,雖然鑑定結果認為法官無過失,但仍因擅離現場而遭判有期徒刑8月!即使獲得緩刑,還得另外繳納公益捐,實在得不償失!

因此,發生車禍時,不管自己是否有責任、有過失,務必留在現場等待警方處理、協助通報救護車進行救護,即使因傷勢輕微或當下只有車損,兩方都無意願報警,也要留下姓名、電話等聯絡方式,並書寫切結書、錄音錄影存證,以證明自己並無逃逸犯意,才能保障自己權益。

*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監事、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本文由「台灣司法權進步協會」提供,授權轉載。(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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