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梁育誌涉嫌擄殺長榮大學馬來西亞僑生,橋頭地方法院今(18)日宣判一審判梁男處以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法院也說明,量處死刑的主要理由,包含預謀犯案、手段殘忍、犯後未見悔意、再犯機率高、社會危害程度大5項。
橋頭地方法院今日公告梁男判決主文,量處死刑主要理由方面,法院指出,本案預謀且有計畫犯罪,並非臨時起意,被告在前次強制性交未遂後,上網學習「上吊結」並準備預先結好的麻繩圈、望遠鏡等,返回原犯罪路段長期潛伏物色落單女大生伺機犯案。
法院也提到,梁男犯罪手段殘忍,先從受害人背後將麻繩圈套上受害人脖子,往後拖行受害人,不顧其掙扎、反抗、齧咬其手指、求饒,仍施以強制性交行為,致受害人心臟氣體栓塞且受多處且大面積傷勢,在受害人已無抗拒或自救能力之際,仍斷然勒緊套在受害人脖子的繩圈,導致受害人窒息昏迷失去意識而後死亡。
法院接著指出,梁男犯後未見悔意,犯後持強盜所得受害人手機抵償加油費用、以受害人悠遊卡購物或購買餐點在車內食用,遭員警查獲時,仍一度謊稱不知受害人下落,或故意帶警方在錯誤地點尋找受害人。審判中仍否認有殺害受害人之故意,對其性侵、殺人等犯行細節一再避重就輕,未見悔意。
法院進一步說明,梁男再犯機率高:經鑑定其再犯率屬於最高危險,若判無期徒刑,在其假釋復歸社會時,其再犯性犯罪或其他暴力犯罪之機率超過50%,且被告態度防衛,不願向他人訴說其內心真實想法,並未坦然面對自己行為的錯誤,無從期待能記取教訓,接受輔導教育或家庭支持以避免再犯。
最後,法院表示,梁男社會危害程度大,以長期蹲點觀察尋找夜歸落單女子犯性侵殺人之重罪,不僅破壞治安、引發社會大眾恐慌,更嚴重破壞我國國際形象,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