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文正涉嫌誹謗總統蔡英文,張靜律師擔任該案辯護人,其律師事務所於3月21日遭台東地檢署搜索,律師本人也被強制拘提。不過,台東地方法院無保釋放張靜律師,並經提審認定檢察官拘提不合法定程序,相關拘提及搜索之事件,引發法律界譁然。
為搜尋探索證據,檢察官在偵查案件之必要時,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進行搜索,但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觀諸新聞報導及台東地檢署的新聞稿內容,本案有幾點令人質疑之處:第一、張靜律師是總統為告訴人之對造被告的辯護人;第二、涉犯個資法及妨害秘密等罪之非屬重罪搜索;第三、搜索場所是律師事務所;第四、拘提律師程序之適法性;第五、張靜律師擔任黃姓被告之辯護人而被轉成被告。
基本上,司法機關搜索律師事務所一事,向來在美國、日本等先進國家都極為忌諱,除涉及本案當事人與律師間的秘密通訊權與訴訟權之外,也擔心動輒有侵害其他案件當事人的隱私權、訴訟權之疑慮。例如:檢察官為了辦案,是否會不擇手段,藉由以A案搜索事務所為由來偵查B案之情形?若檢察官為了調查被告,進而搜索替被告辯護的律師事務所,輕則破壞個案被告與律師間的秘密通訊權,重則讓民眾受刑事追訴時,不敢再相信律師,損害原本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因此,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05條就給予律師事務所有「拒絕扣押權」,美國對於律師事務所的搜索,也有較嚴謹的規範。
台灣自戒嚴時期以來,向來不如美日一般重視律師,在228事件中,湯德章律師遭國民政府軍隊嚴刑逼供,要求提出證據未果後而公開處死。即使在政黨輪替後,地檢署也曾在幾年前,為偵辦前總統馬英九案時,前往受國民黨委任的律師事務所,要求律師提出資料,揚言不配合就要搜索事務所,迫使事務所「自願」提出資料給檢察官。因此,曾有學者認為應仿效美國法提出修法建議,台灣至少要採取美國的提出命令優先原則,或是法院指派的律師公會人員在場,然而迄今沒見到修法的影子。
回到本件張靜律師的拘搜案,台東地檢署表示是偵查個資法及妨害秘密等案,才需要搜索,但是這些罪名均屬輕罪,從刑事訴訟法之小憲法觀點而言,以大砲搜索來打小鳥案件,有此必要嗎?本案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都值得商榷。況且,似乎是因為張靜律師擔任另外一個案件的辯護人,檢察官認為辯護人也涉嫌該案犯罪,所以辯護人同時變成被告。但是,對於辯護人變成被告這件事,應該非常嚴謹而且要相當慎重其事,否則辯護權的實施會受到嚴重影響。
細究本案,台東地檢署拘提張靜律師,經聲請提審後,台東地方法院111年提字第2號裁定「張靜應予釋放」,明顯認定台東地檢署的拘提合法性有疑。搜索律師事務所,從憲法層次來說,某程度會侵害律師的當事人的憲法上訴訟權利,本件搜索的必要性,實在值得檢討。本件被搜索之律師,目前為總統提告之被告的辯護人,無論從情理法來看,承辦檢察官的拘提搜索,都應該比一般案件來得謹慎,以免落人口實。
身為一名律師,為了保障在野法曹對於政府的監督,維護民眾的訴訟權,本人認為應藉由此事件加以深思,仿效先進國家前述實務做法,避免政府假借個案偵辦之名,實際上行政治打擊之實,而戕害民主法治。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