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靜遭台東地檢拘提及聲押?」2022年3月21日台東地檢於「17時30分」通知張靜到庭應訊,認為經合法傳喚張靜無正當理由未到,檢察官「依法」立即核發拘票,同日「17時45分許」在台東市中山路268號(經查「該址」為台東縣警察局)將張靜「拘提到案?」(該事實詳台東地院111年提字第2號刑事裁定)該案各界各有主張,惟不可諱言,刑案被告無論任何地位或身分,基於法治國基本人權保障,均應恪守《刑訴》無罪推定及嚴守程序規範,本件個案檢方之執法到底出了什麼問題?這是本文所要探討的。
「張靜親筆手書(節錄):我張靜、坦磊一生、清白一世、論公義、無愧天地;看待交保、奇恥大辱、寧願被押、今日司法、已成東廠、多年司改、淪為笑柄。寫於台東地院拘留室。2022.3.22.晨」
「法律人,您看了不心痛?」筆者看了內心沉痛及心痛無比。誠然,「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平心而論,懇求該案應依據證據客觀論證。
更震撼及心痛還在後面!張靜案台東地檢簽分110年度偵字第3632號偵辦,2022年3月24日,請注意是3月24日!台東地檢偵查終結「起訴張靜」!
看到「偵查終結」斗大如山、遠勝泰山壓頂,筆者直接質問「台東地檢」,詳「張靜案」4日間始末,這樣草率偵查終結及起訴,然後建請檢方自稱「另行分案持續追查,亦建請受理本案之承審法官,適時為適當之強制處分?」甩鍋將燙手山芋丟給法院?
依法傳喚不到張靜 「15分鐘內」的拘提到案?
筆者首先注意,檢方「拘提」張靜的程序。請觀察前揭事實,分別涉及「傳喚」及「拘提(到案)」的兩個時點。按檢方傳喚的「同日17時30分」及拘提的「17時45分許」,兩者間僅15分鐘。拘提的地點居然是「台東縣警察局?」姑不論客觀上張靜遭拘提之地點為台東警局或張靜律師事務所,傳喚不到被告時「得」拘提之,請問程序上是否要核發拘票?「製作拘票」固然有一定格式,但列印、製作及核發再到交由司法警察執行拘提(含往返交通時間),請問15分鐘的雷厲風行時間真是令人嘆為觀止!實務上筆者遇過「地檢署傳喚開庭,被告遲到30分到庭的經驗。」同理可證「當被告傳喚未到,15分鐘內卻可以核發拘票,火速執行拘提到案?」或說張靜拒不到庭,但檢方已知悉其目前所在處所,由「核發拘票、執行拘提、拘提之急迫性或必要性」等角度觀察,該案確實有疑慮或疑點,張靜是律師,曾任主任檢察官及法院庭長尚且在本案中被拘提,那如果是一般民眾的被告呢?
以該案的「時空地點」觀察,由核發拘票、書記官製作、司法警察人力及拘提到案交通往返時間等,僅僅15分鐘的時間是否足夠?筆者查閱台東警局該址至台東地檢署,GOOGLE地圖顯示車行時間往返為6分鐘,或許實際上客觀位置更近,但該案執行拘提效率極高,由核發拘票到執行拘提張靜到案僅15分鐘,或許可以解釋「為何程序上出現瑕疵?」也就是「過於求急速」可能讓書記官「程式上」漏未記載「被告」張靜,或者檢察官未曾檢視拘票程式上瑕疵。請問發現極為嚴重的執法(瑕疵)問題所在?檢方到底在急什麼?至於台東地檢3月22日2則新聞稿,筆者一筆過去:「張姓被告涉嫌違反妨害秘密等案件,本署前已簽分『偵』案辦理,本案係以『被告』身分進行偵辦」。換句話說,往後被告身分之張靜敢拒不到庭,台東地檢「得」依法拘提並無問題!下次可就沒有提審法的問題了。
請觀察「傳喚開庭時點」及火速拘提?
實務上17時30分已近下班時間,檢方拘提張靜到案之17時45分更已是下班時間。誠然,實務上院檢「夜間訊問」所在多有,以筆者上網查詢中央氣象局資料,3月21日台東當日之日落時間為「18時07分」,請問檢方定期日3月21日17時30分,到底在緊急或急迫什麼?請問若「檢方臨時決定開庭,因傳喚張靜不到火速拘提?」這就非常耐人尋味了。而實務上常見例如:工程弊端之重案,當檢方蒐證完備向法院聲請搜索扣押(實務常配合調查局人員、併聲請羈押程序),檢方如依法嚴謹刑訴程序,打擊犯罪及重手出擊,當依法處理。但反觀張靜本案,果真如此?
依台東地檢署新聞稿,該案「從去年11月18日起開始查案,至少已經超過4個月。」若說(被告)張靜可能滅證或勾串證人,那不更凸顯本次拘提程序過於草率?以此類推,是否往後任何刑案被告均有可能「當日突然被拘提?」最可怕是被告如以郵寄書狀請假,尚未送到檢察官手上,被告當天未到庭,請問檢察官是否當日核發拘票,依法火速拘提被告到案?檢察官定下午17時30分開庭,這樣認真辦案,應該讚嘆及敬佩,但筆者說句公道話,實務上開庭到夜間比比皆是,法律人認真努力、司法過勞是常態,但是「定17時30分」的庭期,若是初次開庭,又是可能存有爭議的案子,檢方還是建議再三慎重或調整為宜,筆者百思不解的是「為何檢方定該日17時30分庭期,經合法傳喚不到庭,然後旋即核發拘票15分鐘內拘提張靜到案?」又有程序疏漏,真的難免個案執法之質疑。
檢方拘提程序嚴重瑕疵 經「提審」由法院釋放張靜
依《刑訴》第75條規定,拘提採「拘捕前置原則」,應以「被告合法傳喚為前提」;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為了避免逮捕、拘禁程序不合法,法制上設有提審制度。「提審」乃法院即時審查其逮捕、拘禁「程序」之合法性。準此,可以先審酌張靜該案台東地檢大動作「聲請搜索律師事務所」及「聲押張靜」,檢方依《刑事訴訟》程序上必然已做好充足準備?請注意《聲搜》程序(聲請搜索票)必然已經「法院裁定核發」,因此檢方如已向法院聲請提出搜索扣押,該程序應予尊重。某些恣意批評檢方違法搜索的論點,顯然未觀察「法院已核可搜索」這個程序面向。
本案關鍵在於「搜索、扣押合法」,但「拘提張靜程序上」出現嚴重瑕疵,尤其是涉及「拘捕前置原則」之違反,檢察官貴為執法者及人權守護者,首重程序正義,尤其搜索扣押、拘提及聲押程序之強制處分,怎能不萬分慎重?本案傳票並未載明「檢察官是以何身份傳喚張靜?」換句話說,3月21日拘提張靜,檢察官居然未以「被告」身份傳喚?其拘提之合法性當然備受質疑,難怪台東地院裁定直接「斥責」台東地檢拘票核發不符合法定程序。
這也是張靜聲請提審,台東地院認為本件檢方所為拘提程序於法有悖,是本件聲請人張靜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釋放。仔細觀察該案,可查見時至2022年司法改革已行之有年,檢方辦案時「拘提被告」,卻連「最基本的程序的有疏誤?」本案是張靜懂得向法院「聲請提審」,試問一般民眾怎會知道「提審程序」要怎麼聲請?隱藏的可能情況,不就是「被告可能遭到檢方不合法的拘提」?
本案下半場開打 被告張靜之羈押禁見?
假設檢方對張靜已無「拘提」之程序瑕疵問題,當檢方貫徹刑訴程序,該案檢察官「聲請搜索、扣押」業經法院裁定核可,依照所查扣證據、證物,檢方自得依法傳喚「被告張靜」,試問:(已無拘提之合法性爭議情況)檢方對「被告張靜」向法院提出聲請羈押及禁見,即應由法院裁定?或被告張靜屢傳不到、負隅頑抗,「檢方」可改採《刑訴第76條》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筆者心想,本案到底張靜犯了什麼滔天大罪,難道是「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那真的有必要性、嚴重急迫已達到不經傳喚逕行拘提張靜?本案或如張靜稱「查水表」,彭文正也在臉書發文力挺,而該案執法過程更被網友譏諷;以上種種,當執法者之檢察官,時至2022年3月下旬,卻連「拘提」法定程序都被質疑,聲押曾遭法院駁回,是否剛好顯示台灣的人權法治正在迅速倒退?
在貫徹被告無罪推定同時,檢察官嚴謹執法打擊犯罪、法院客觀聽審、辯護人維護人權辯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因任何身分地位而有所不同;張靜該案若非巧授羅織,檢方更應客觀蒐證以避免陷於誤區,法院則始終應維持客觀公正中立之聽審地位,審酌法定羈押原因依法裁量及當來依法判決,辯護人則宜避免認為該案必受政治力影響,仍宜回歸客觀證據審酌,檢視檢方所指控是否確實有據?若檢方顯被誤導或牽強泛指,更應引用證據力爭到底,以維護被告張靜清白。至於該案是否另有政治力或隱藏升官青雲之道?或留待歷史檢驗之。
筆者引此言,或可供省之:「鄭桓公將欲襲鄶,先問鄶之豪傑良臣辯智果敢之士。鄶君以為內難也而盡殺其良臣,桓公襲鄶,遂取之。《韓非子、內儲說下》」該段話或太難懂,筆者引小說《神鵰俠侶》獨孤求敗「劍塚」載:「紫薇軟劍,三十歲前所用,誤傷義士不祥,乃棄之深谷。」或許可供借鑑之。至於法律仁人志士能否採納雅諫,至心懇求鑒察。
(註:2022年3月24日約下午6時筆者寫完前揭內容,稍微休息。上網愕然發覺張靜已被檢方起訴?基層檢察官作牛作馬,上級到底在想什麼?那筆者還能說什麼?擲筆一嘆。)
【冗長後記】檢方高層作秀、官場現形記
「邢泰釗將被提名檢察總長?」近期媒體報導相關新聞,主要理由多為「檢協會於今年2月舉辦總長票選,由邢拿下最高票(552票)」,報導更是「歌詠邢泰釗充滿文藝氣息」,被譽為最愛寫書、編書的檢察長?邢於去年10月29日指示編輯「更保工作指引」,於2022年1月24日印刷完本!2022年3月21日又編了一本「被害保護工作指引」,新聞載「犯保去年9月啟動籌編,歷經近半年時間?」邢泰釗身為更保及犯保董事長,短短半年集眾人之力編輯兩書,真是神速。問題是「邢泰釗擔任更保、犯保董事長多久了?」有興趣者不妨一查。
邢泰釗2011年於雄檢曾經編了一本「震鼓鑠法、高躍雄飛?」足足厚達493頁,端是歌詠頌德,筆者改天舉證打臉好嗎?邢自序「大談傳承、柔性司法及展望?」談落實愛民、護民的理念。詎料,先前創設「幸福司法便利店」倡言愛民的檢察署,傳承時至2022年卻有「遊民猝死在雄檢第二辦公室外,直到白天才被發覺?」雄檢更異想天開,強令酒駕者至殯儀館服勞役,這對死者及死者家屬不敬吧?
2022年3月14日雄檢新聞稿稱,查獲1216公斤毒品走私(註:去年11月500公斤及12月716公斤,分兩次查獲,雄檢明顯有灌水之嫌),此點為警調檢之功勞,固然無疑,但請觀察「蔡清祥、邢泰釗特地南下,雄高分檢檢察長張清雲、雄檢檢察長莊榮松、橋檢檢察長洪信旭、調查局局長王俊力等人陪同蒞臨雄檢慰勉及合影留念。」檢調首長齊聚,然後對著查緝毒品合影拍照?比對2011年的雄檢署誌撰文者,前述6位首長裡面6人中就佔有4人,這邢家軍比例還真是奇高無比,更不用論及監察院秘書長的朱富美。
查扣大宗毒品表揚歸表揚,有需要大陣仗勞動蔡、邢2位南下,一起現場檢視毒品?「當時查緝後隔3個月,把兩批1216公斤毒品拿出來『展示』的表揚案?」筆者請問蔡清祥、邢泰釗這樣檢視有什麼意義?徐宿良自2012年起8年來調包毒品達524公斤(時蔡清祥調查局長任內),銷毀時也是這樣檢視?別告訴筆者,此批毒品層層戒護及嚴格簽核,真的嚴格就應該「放在查扣的贓物庫保管」別拿出來「拍照作秀」!表揚有功檢調警人員固嘉,但整批1216公斤「搬」上雄院大樓禮堂?還是說頒獎表彰不夠,「事隔3個月要長官現場檢視這批1216公斤毒品原料」才能顯示「檢方長官辦案領導、英明功績?」這是蹭熱度吧?筆者想,難怪某些人青雲直上雲霄,步步高升。
同樣是大宗毒品案,「法院判決、被告量刑」之毒品數量都可搞錯1866倍,雄檢未察覺且未上訴?檢察署真正功能是什麼,難道只談柔性司法及漂亮成績單,上級是每天想著怎麼編書或作秀,見微知著還有什麼好說的?(詳拙文《誤載1866倍的毒品數量,竟不影響判決的司法奇案》)檢調上層長官頻頻作秀,基層集體過勞,人才流失出走,這樣談什麼司法改革?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