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屏東東港籍漁船「大鮪13號」於麻六甲海峽國際航道遭印尼當局扣押,漁業署質疑此舉已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今(17)發布新聞稿表示,已請外交部向印方表達抗議,並呼籲日後若遇類似情況,應立即向漁業署及有關單位通報,避免影響權益。
經政府核准赴印度洋作業之鮪釣漁船「大鮪13號」,於台灣時間4月15日11時航返台灣途中,在麻六甲海峽國際航道遭印尼公務船登檢並扣押。漁業署指出,15日中午12時接獲訊息後,即通報外交部轉請我駐印尼代表處向印方交涉,並與船東及船長保持聯繫。該船後於昨(16)日晚間平安獲釋。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麻六甲海峽係該公約所指之「用於國際航行之海峽」,所有船舶均享有過境通行之權利;而依該公約第44條規定,海峽沿岸國不應妨礙船舶之過境通行。漁業署表示,印尼公務船舶於麻六甲海峽擅自扣押我國漁船,已明顯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侵害我國漁船之航行自由;再就國際慣例而言,任何海上扣押行為除須有合法根據外,還須先檢查,確認有證據才能進一步扣押船舶,但印尼公務船舶未確認是否有違規跡象,即逕自帶往印尼港口,有違國際登檢實務。
印尼本年度扣押我方漁船已不是第一次,漁業署表示,印方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方,自然應該遵守相關條文;針對印方違反公約之行為,漁業署已請外交部向印方表達抗議。該署並呼籲,若有我方漁船在麻六甲海峽國際航道發生他國公務船舶登檢或扣押之情事,請立即向漁業署及有關單位通報,以利政府即時向有關國家進行交涉,維護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