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長遴選屢傳爭議 教育部增「利益迴避條款」

2018-04-18 22:20

? 人氣

針對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案,教育部今(18)日修正《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修正草案,增列「利益迴避」條款,遴委會委員與候選人間若是同一單位董監事關係,則須解除遴委職務。(資料照,陳明仁攝)

針對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案,教育部今(18)日修正《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修正草案,增列「利益迴避」條款,遴委會委員與候選人間若是同一單位董監事關係,則須解除遴委職務。(資料照,陳明仁攝)

針對近期陽明大學、台灣大學近期舉辦校長遴選的爭議,教育部今(18)日修正《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修正草案,增加「利益迴避」條款,規定未來校長候選人如果兼任營利事業、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的董監事等職務,要主動揭露;遴委會委員與候選人間若是同一單位董監事關係,則須解除遴委職務。

透過<Google新聞> 追蹤風傳媒

陽明大學校長遴選時,候選人郭旭崧被爆出與遴選委員張鴻仁分別兼任生醫公司獨董和董事;台大校長遴選時,候選人管中閔則與遴選委員蔡明興分別擔任台灣大哥大獨董和副董事長,兩校都產生利益迴避的爭議且未主動揭露。

在《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舊有條文中,只規定3種情況遴選委員必須「解除職務」,包括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以及有學位論文指導的師生關係。

為了避免爭議,教育部於月初預告修正的條文中,新增「具營利事業機構董監事關係」的條件,遴委會委員與候選人間若是同一單位董監事關係,則須解除遴委職務。而該迴避的血親改為更嚴格的四親等內,姻親則維持三親等。

另外,修正條文也要求候選人與遴選委員必須主動揭露相關資訊,包括兼任營利事業、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董監事等職務。

目前陽明大學校長郭旭崧已就任,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則陷入多項爭議,也包括台灣大獨董利益迴避,至今未獲教育部發聘。教育部次長林騰蛟今天受訪澄清,新修正的校長遴選辦法,不會溯及既往,自公布後實施。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