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已由職權主義朝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方向修正,也於2004年正式引進了「認罪協商」的制度,不過所採取的認罪協商機制和美國的制度稍微有些不同。美國的制度原則上是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進行認罪協商,但我國的制度予以限制,必須排除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也不是由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簡言之,輕罪才有認罪協商之適用。
柯普蘭檢察官的背景、經歷及其於司法工作上的理念
柯普蘭現年50歲,母親是語言學家,原籍是伊朗,在美國認識柯普蘭的父親;兩人結婚後決定到伊朗生活,柯普蘭和她哥哥的就隨同父母在伊朗待了6年(6到12歲)。1979年底,爆發了伊朗革命,不幸的是其父親被懷疑是美國中情局派來的間諜而被捕入獄。柯普蘭的媽媽沒有受過法學的訓練,只能用盡各種方法來營救她的父親,在伊斯蘭法庭上奮力地為父親辯解;母親先把她和哥哥送回賓州的友人處,再回到伊朗,繼續營救其父親,最後伊斯蘭法庭終於還她父親的清白而無罪釋放,一家人才得以重聚。這一段的經歷讓柯普蘭深刻體認到在審判的過程所應該具備的公平及正義是多麼的重要,也使她決定未來要從事司法的工作,貢獻於社會。柯普蘭和家人一直住在賓州德拉瓦郡,完成高中及學院的課程後,又進入天普大學的法學院研習法律,畢業後經歷19年的刑事檢察官生涯,於今年1月,被法官委員會推舉為郡檢察官,其摩下有50 餘名檢察官。從其個人的臉書可以看到她除了領導整個檢察單位,致力於司法案件外,並且主導司法相關的協會、社區宣導活動及教育訓練,例如: 刑事案件受害人服務協會,防止槍擊事件和加強校園安全座談會,防堵海洛因專案小組 . . . 等;柯普蘭並將近期已宣判的刑事案件放在臉書上,和該郡居民作雙向的溝通,讓居民了解郡檢察官辦公室所有成員致力於打擊犯罪使居民擁有安全的生活。筆者認為柯普蘭是一個負責、正直的檢察官,有著平易近人,樂與溝通的特質,並堅持公平與正義。期待孫安佐一案在她的管轄之下可以得到公平的對待及合理的審判!
*國立中正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