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事件也涉及了建築拆除制度之不足?細究東南水泥發包本拆除工程,雖然領有市政府核發之「拆除執照」,但公部門只做「形式審查」?對「實質審查」則委託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等專業團體來作。另,營建署的《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第4條第1項規定,「拆除工程施工計畫書」應包含工程概述、準備工作、防護設備、拆除作業、拆除物源頭分類、交通維持、安全衛生管理、環境保護、緊急應變等計畫,與需留於原地之各項建築物或設施之保護及損傷修補措施及承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但卻沒有要求須提供拆除工程設計、施工圖及危害評估。
何況負責審查的技師也未必會到拆除工地現場指導技術上的問題,因為《技師法》第16條第2項後段規定,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所以目前於就算要送「施工計畫」,建管機關也只是形式審查而已。造成台灣現行的市場裡面,可能任由拆除工程承包商自由發揮?既沒有拆除設計、工法危險評估外,也沒有按照「工程規範」、「施工計畫」作業而便宜行事,更少了現場監督機制,以致拆除工安事故頻傳不鮮。其實,建築物/構造物之拆除工程比其新建階段更危險。筆者建議,應要求一定高度之建築物/構造物之拆除工程,例如建築物高度在25公尺或7層樓以上、跨距大橋梁(50公尺)、拆除時模板支撐很高(7公尺以上)、面積很大(330平方公尺以上)等危險項目;於拆除時應比照新建起造程序,除了需要專業設計跟簽證外,還須有「必要的監督」。
進一步言,外行人或許歸罪於怪手司機,但其實是「制度體系缺漏」!例如現場專業(由技師或建築師)監造的英文為special inspection on site 而非periodical supervision,但營建法令規章規範契約等內容經常是含混不明確、和稀泥?讓各方都能卸責,一旦出事就找作業員當替死鬼?筆者建議,監造人之出勤及專任管理都必須強化,即監造人是否應該駐地監造?並落實於契約或監造計畫中;惟因拆除工程個案不同,建議應於契約中載明而不一定需由法制規範?
法制上的解決辦法是,補充修訂《建築技術》或《營造業法》,規定建築工程、土木構造物的拆除,應該有建築師/土木或結構技師的簽證設計,並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以及相當的行政監督才能施工。這樣可以讓業主有充分的專業者協助,要求得標的拆除廠商依循規範施工外,市場也可以避免低價競爭。當然,相關技師與廠商也要依契約約定負專業責任,才能防止/減少建築拆除之工安事故頻頻出現。